湖南:糖代谢集采开始执行
2025-7-24 14:00|
编辑: 归去来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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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来源: 湖南省医保局
摘要: 明确糖代谢集采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7月2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关于做好省际联盟(江西)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糖代谢集采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JX-HC2024-02)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主体。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二)产品范围。省际联盟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江西)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详见中选结果(附件1)。(一)采购周期。本次省际联盟(江西)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集采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5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第一协议年度执行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协议年度按自然年度执行。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采购周期结束后,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二)协议采购量。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江西招采管理系统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首年度协议采购量按年度协议采购量的*5/12进行折算(详见附件2)。(一)规范产品挂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省际联盟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清单》,通知企业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下同)做好数据准备工作。相关企业于2025年7月28日前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完成企业注册与认证、配送方案设置等工作,确保2025年8月1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订单数据,确保2025年8月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二)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要督导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于2025年9月1日前,按流程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及时完成中选产品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三)保障产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至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中选产品原配送关系将自动清空,请相关企业自行妥善处理好双方间相关事宜。(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每个中选企业产品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年度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不得少于同类产品采购使用总量的80%。若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联盟集采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需在执行之日开始后三个月内报省医保局,经核实后,合并执行原协议低价。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基础上,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其他产品。医疗机构(含为医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五)加快货款拨付结算。糖代谢等生化类检测试剂价格项目实行技耗分离前,医疗机构与企业线下结算中选产品采购货款,要严格执行货款结算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试剂入库验收后的次月底。实行相关检测项目价格技耗分离后,中选产品货款按照集采医药货款医保资金直接结算规定办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二)加强监测监管。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货款结算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评估。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或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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