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自纳微公告 8月12日,纳微科技发布涉讼公告。核心信息如下: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原告:韩寒先生 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 (江必旺,系纳微科技董事长) 纳微科技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判决结果:
2、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原告曾是纳微科技销售总监 2017年4月,韩寒受聘入职纳微科技,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和生物事业部总经理职务。纳微科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显示,在韩寒入职这一年的11月份,为有效调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制订并发布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分别设立苏州纳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家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仅持有公司股份。苏州纳卓和苏州纳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苏州纳百,董事长江必旺持有苏州纳百100%股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时,韩寒作为总监级管理人员,享有苏州纳研25.2万元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为1.6%,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950.145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为60.33%。2021年6月23日,纳微科技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挂牌上市。 2022年9月24日,纳微科技发布《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公告》,公司决定向牟一萍、赵顺、金百胜等26名激励对象授予员工持股平台合计2376万元的财产份额,对应公司股份429.94万股,其中苏州纳研的授予份额为181.78万元,对应公司股份328.94万股;苏州纳卓的授予份额为55.82万元,对应公司股份101万股。 服务满8年才可持有 2022年8月30日,根据纳微科技披露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对服务期限作了约定,要求激励对象至少持续为集团服务满8年。 纳微科技也曾在相关公告中表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70,420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份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于服务期的约定,能否作为判定离职员工是否具备激励资格的依据,似乎成了判决胜负的关键。 2022年12月5日,纳微科技原销售总监韩寒将纳微科技、苏州纳百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江必旺诉至法庭,要求上述被告支付激励股份收购价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此后在2023年,韩寒变更诉讼请求后,纳微科技不再作为案件被告,而是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 今年7月31日,纳微科技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清单》。本次原告韩寒请求冻结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03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财产保全清单》显示,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70.2万元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60.3267%(950.15万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卓35.88%(282.56万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截至目前,原告韩寒关于该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合计4.2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