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行,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推广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作为一种以控费为主要目的之一的医疗付费方式,DRGs理应帮助就医患者更好地节省住院费用。然而,初衷是美好的、现实是复杂的。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就接到了一则相关投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去年11月,陈先生因左腿肌无力、脚面僵硬入院福州市第一医院,在签署收费知情告知书后做了CT、核磁共振等检查,并按医生建议出院,并未做手术。根据住院期间进行的检查项目,陈先生估计费用应在5000元左右,可医院却告知要收费1.1万元,这让他不禁质疑医院的收费虚高。
然而,医院方面表示,住院是按照DRGs套餐收费,没有按项目收费的明细。陈先生认为,患者应该对收费有知情权,而医院强行套用套餐的行为属于变相多收费。最终在多方调解下,医院同意对陈先生降低收费。
这件小事虽然告一段落,但却引发了我们对DRGs收费模式的思考:明明是致力于降费的DRGs,为什么反而让人觉得是收费虚高、不讲道理的“一口价”?
DRGs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标准的制定,达到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它将会根据住院病人的疾病严重情况、治疗方法的复杂程度、资源消耗、以及年龄、性别、入院出院类型等因素,将患者分为若干的“疾病诊断相关组”,以其为单位制定价格、收费、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打包收费。
这种模式下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很好地控制住院费用,它将迫使医院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缩短患者的住院天数,并减少诱导性医疗费用支付。如此一来,过度检查、滥用耗材、不必要的药物等问题都将被有效预防,因为医院再也没法凭借它们获得利润,而是白白地增加成本。同时,DRGs还有助于激励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凭借这些优点,自从20世纪70年代DRGs在美国诞生以来,就迅速被各个国家所学习接受,并根据自身国情进行了本土化。我国采用的是自主设计的C-DRG,即《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 今天,我国DRGs扩大试点工作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根据国家医保局2020年11月发布的《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城市名单》,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共71个城市列入DRGs试点城市,其中山东省的试点城市达到7个,为全国最多。
但是,随着DRGs的应用愈发普及,也带来了一些困惑与矛盾。DRGs的初衷自然是改变消费者“看病贵”的现况,实现医疗降价;但是,这同样会动摇某些医院的利益。尽管DRGs为医院指明了降成本、提效率的正道,但在实践中,仍然不排除一些医院可能会找到空子钻,为自己谋求利润。
例如,上文里陈先生所质疑的医院收费不透明、强行套用高价套餐的情况,就是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为了获得更多收入,某些医院可能会将患者分入一个比实际情况更高的DRG分组,以提高收费标准;或是让明明只需要一次治疗就能出院的患者多次住院,反复收取费用;甚至可能会出现夸大患者病情、诱导患者住院和进行手术的事件。 另一方面,某些医院也可能会在成本上动起歪脑筋,把一些患者必需的服务成本也一并削减,来达到更多利润!如此一来,患者能得到的医疗服务质量就非常堪忧了。
针对这些潜在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和医院自身都应该严肃对待,制定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防患于未然,尤其是要促进DRGs模式对诊疗过程收费明细实现透明化,这不仅是对患者就医质量的负责,也能够更好地打消消费者的顾虑。
另外,这次小插曲也给我们带来了思考:在DRGs模式的设计与运行过程中,固然很好地凸显了医疗专业性,但是否还缺乏面向群众的理念普及?现如今,尽管已经有了一些对于DRGs改革的报道,但人性化、接地气的解读还显得不足,普通患者未必理解其中的好意,反而可能产生“医院实行霸道一口价”的误会。
DRGs的进步,不仅要靠技术上的完善,还要体现在让它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相信,DRGs是医疗收费改革的大势所趋,在所有人的共同努力下,我国DRGs工作一定会最终取得令所有人满意的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