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 2017 年发布的第38 号公告(以下简称 38 号公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自 2017 年 8月 16 日起对我国生效,其中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为贯彻落实《汞公约》和 38 号公告,做好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的注册和生产有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已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原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续注册,但限定其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 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受理的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继续按照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准予注册的,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限定其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相关工作,切实履行《汞公约》及 38 号公告有关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 年 10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