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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资深临床试验人对最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深度解读

2016-3-27 16:05|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5212| 评论: 1|来源: 龙德医疗器械 作者:Oscar

摘要: 核心提示:CFDA于2016年3月23日在网上公布了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从最早2004年的5号令到2012年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一名从事医疗器械法规和临床试验15年的技术男,深知该新版规范将对于医疗器械行业 ...

核心提示:CFDA于2016年3月23日在网上公布了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从最早2004年的5号令到2012年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一名从事医疗器械法规和临床试验15年的技术男,深知该新版规范将对于医疗器械行业的影响。笔者认为,该《医疗器械GCP》将与《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形成影响中国医疗器械接下来5-10年最重要的三份文件。

前言: 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比原共七章二十九条的五号令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规范》从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出发,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和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突出伦理委员会作用和受试者知情同意,增加了临床监查角色,强调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Oscar:本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12年8月发布征求意见稿,经过3年半时间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这双靴子终于落了下来。

结合到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69号)》,截止到2016年1月20日的风暴,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涉及1622个品种,24个不予注册(1.5%),958主动撤回(59%),药物临床试验问题率超过60%,可谓损失惨重。

2016年2月27日,CFDA通告了对日本富士瑞必欧株式会社的乙型肝炎病毒核心相关抗原(HBcrAg)检测试剂盒由于CFDA对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北京佑安医院和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等问题从而不予注册的公告(2016年第44号),临床数据核查的风暴终于烧到了医疗器械领域。

再结合本次的医疗器械GCP的重磅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高要求时代,已经隆重到来!!!无论你是否愿意,无论你是否准备好!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Oscar:新法规新增科学和可追溯性要求。可追溯性是后续临床核查和自查的重点关注点,也是2015年开始的药品临床试验核查风暴中最重要的问题线索之一。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Oscar:增加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要求。对于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管理,也是本次GCP改版的最大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

Oscar:新版《规范》取消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要求。由于目前国际上医疗器械监管的通行做法并未严格区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

第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Oscar:不仅考虑到伦理,而且要求依法和科学。但是,对于依法的要求并不具体。科学原则也是相对模糊的要求。建议各位看官在实施临床试验时需要符合监督管理条例及本GCP的要求以及其他法规。

第五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审批情况以及相应的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数据的信息通报。

Oscar:增加了省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了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以及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品目的临床试验监管。这两类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将接受更多的监管。笔者认为将包括临床核查的监管以及过程中的监管。至于监管的形式,需要大家脑洞大开去思考了。这两类的临床试验的要求将更高,没有配置专业人员的日子将比较难过。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准备

Oscar:新增的第二章从第六条到第十二条“临床试验前准备”共七条,明确了启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规定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行政审批、属地备案等要求。

第六条 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明确的试验目的,并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以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七条 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完成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包括产品设计(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预期用途以及适用范围、适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动物试验以及风险分析等,且结果应当能够支持该项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结果包括自检报告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

Oscar: 要求一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此处明确包括动物试验及风险分析。临床前要完成风险管理报告是没悬念了,各位RA们提前准备和熬夜准备也能顶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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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千姿百态 2016-3-28 13:50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八十条 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应当确保将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并认真填写病例报告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一)所使用的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接收日期、批号或者系列号等;

(二)每个受试者相关的病史以及病情进展等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

(三)每个受试者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每次使用的日期、时间、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状态等;

(四)记录者的签名以及日期。

Oscar:对于病例报告表及记录的要求。该部分内容是对于记录的新增内容,开展临床试验过程中,需要对于本章节要求的记录进行仔细了解,以避免临床试验开展真实,但是记录不完整导至被判断为不真实的被动情况。这些记录的要求对于监查人员和核查人员来说,是必须掌握的。

第八十一条 临床试验记录作为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作更改时应当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显著偏离临床试验方案或者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应当加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

Oscar:记录的规范性相当重要。对于原始记录,如果进行随意修改,可能导至数据不真实的审核结论。因此,需要有良好的GDP(Good Document Practice良好文档实践)的要求,即良好的文档和记录规范来支持。

第八十二条 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试验用医疗器械运送和处理记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批号或者序列号,接收人的姓名、地址,运送日期,退回维修或者临床试验后医疗器械样品回收与处置日期、原因和处理方法等;

(二)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协议;

(三)监查报告、核查报告;

(四)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至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记录与报告。

Oscar:这些记录都需要规范记录。是临床监查人员CRA的必修课。

第八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要求,验证或者确认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完成临床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含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

第八十四条 对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概况、临床一般资料、试验用医疗器械以及对照用医疗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处理情况、方案偏离情况说明等,并附病例报告表。

第八十五条 临床试验报告应当与临床试验方案一致,主要包括:

(一)一般信息;

(二)摘要;

(三)简介;

(四)临床试验目的;

(五)临床试验方法;

(六)临床试验内容;

(七)临床一般资料;

(八)试验用医疗器械和对照用医疗器械或者对照诊疗方法;

(九)所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评价方法;

(十)临床评价标准;

(十一)临床试验的组织结构;

(十二)伦理情况说明;

(十三)临床试验结果;

(十四)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以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临床试验结果分析、讨论,尤其是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十六)临床试验结论;

(十七)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十八)试验人员名单;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Oscar:与之前的临床试验报告有了明显差异。同时别忘了参考CFDA提供的模板。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2016年第58号)附件5.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

第八十六条 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申办者。

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各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该中心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经该中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审核、注明日期并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印章后交牵头单位。

第九章 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

第八十七条 申办者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注“试验用”。

第八十八条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序列号等与生产有关的记录,与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有关的检验记录,运输、维护、交付各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记录,以及试验后回收与处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由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当保证所有试验用医疗器械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储存和保管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申办者的协议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Oscar:本部分都为新的要求,针对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该部分对于标识、产品信息、使用、维护、交付等情况都有具体要求。各位临床监查人员们,要尽快完成你的SOP和表单了。

第十章 基本文件管理

第九十条 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当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临床试验基本文件按临床试验阶段分为三部分: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成后文件。

第九十一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第九十二条 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本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

Oscar:对于基本文件,需要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同时,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申办者都需要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对于生产企业(申办者)来说,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都得不上基本文件的管理制度了。同样,参考CFDA提供的模板。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2016年第58号)附件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保存的基本文件目录。简单提示一下,准备阶段文件、进行阶段文件和终止或者完成后文件三个部分总共差不多45类记录表单啊!!!笔者又醉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规范中“临床试验机构”即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

试验用医疗器械,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申办者,是指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财务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研究者,是指在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如果在临床试验机构中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的,则研究者是指该组的负责人,也称主要研究者。

伦理委员会,是指临床试验机构设置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的独立的机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内设置的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处室或者部门。

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三个以上(含三个)临床试验机构实施的临床试验。

受试者,是指被招募接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个人。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试者告知临床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确认自愿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应当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明文件。

知情同意书,是指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

监查,是指申办者为保证开展的临床试验能够遵循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选派专门人员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进行评价调查,对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验证并记录和报告的活动。

监查员,是指申办者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监查的专门人员。

核查,是指由申办者组织的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的独立检查,以确定此类活动的执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临床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本规范和有关适用的管理要求。

核查员,是指受申办者委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核查的人员。

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检查员,是指监管部门选派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检查的人员。

偏离,是指有意或者无意地未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情形。

病例报告表,是指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文件,用以记录试验过程中获得的每个受试者的全部信息和数据。

终点,是指用于评估临床试验假设的指标。

源数据,是指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和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及其经核准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临床试验重建和评价。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数据的印刷文件、可视文件或者电子文件等。

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利的医学事件,无论是否与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

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导至死亡或者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伤害、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需要进行医疗或者手术介入以避免对身体结构或者身体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导至胎儿窘迫、胎儿死亡或者先天性异常、先天缺损等事件。

器械缺陷,是指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如标签错误、质量问题、故障等。

标准操作规程,是指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临床数据,是指在有关文献或者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中获得的安全性、性能的信息。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审批表等文书的格式范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Oscar:这么多具体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真的不用满足这些要求吗?或者不用参考这些要求吗?确定?

是否会出一个类似的体外诊断的详细的临床试验要求呢?要监查吗?

小编自己也醉了!!你知道的,我是不敢不参考啊!再说,这些要求都是合理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7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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