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以案明纪释法丨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一文,把医疗设备捐赠这一业内常见模式放在阳光下供大家辩论! 案件回顾: 王某,A公立医院检验科科长、主任医师。2021年,为扩大检验科的业务范围,王某拟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两台全自动免疫荧光分析仪。B公司销售代表张某听到消息后,为推广其代理的仪器和耗材,与王某口头约定,B公司以捐赠的名义向检验科提供价值60万元的上述仪器,条件是A医院须从该公司购买其“捐赠”仪器所用的耗材。双方未签订捐赠协议,检验科亦未对“受赠”仪器办理财产登记手续。2021年至2023年,按照王某的建议,A医院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即向B公司采购价值220万元的耗材。 2023年7月,两台全自动免疫荧光分析仪免费维保服务到期,需要购买维保服务。张某找到王某,称B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上门维保服务,每年6万元,并承诺如一次性签订10年的维保协议,可以给其合同总额20%的好处费。根据A医院的采购流程规定,医疗耗材及服务的采购由业务科室提出需求及采购建议,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后王某以捐赠方提供维保服务更专业、更方便为由,向该医院采购办主任丁某建议由B公司承接维保业务。根据王某推荐,A医院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10年的维保合同。事后,张某送给王某12万元,王某将该钱款用于个人开销,丁某对此不知情。 更多分歧讨论及定性详见:这个锅,我们检验科不背! 披着马甲的捐赠为何屡禁不止? 这几天小编又看到和我们IVD行业相关的设备捐赠通知: 看通知,这次捐赠主体为深圳迈瑞,设备清单包括医学影像、体外诊断、生命信息支持、围创外科等相关设备。相较于不久前那个恩施捐赠通知不同,这次只列了捐赠设备清单,没有相关设备具体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捐赠对象:省立公里医疗机构,含部省属医疗机构、地市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以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为主) 对于捐赠活动特别说明了下三点情况: 我们再复习下中央纪委那篇关于设备捐赠的分析,区别与商业贿赂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一看捐赠时是否附加不当条件。是否附加不当条件是区分合法捐赠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捐赠不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不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此次迈瑞捐赠中体外诊断相关设备包含了全自动生免流水线、全自动免疫、全自动凝血、血球及血球分析流水线设备,通知亲切地说明了本批设备为开放型机型,对于耗材、试剂品牌无排他性! 事实真是如此?无排他性? 小编在业内摸爬滚打多年似乎没有看到一哥的免疫发光、血球、凝血等设备竟然还支持非自家品牌的客户--,小编陋寡闻了!生化就不说了,虽然小编也没见过! 来源:迈瑞官网 就拿迈瑞此前在恩施捐赠的其中一款发光设备CL-8000i来说,查询NMPA官网该产品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里明确说明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 难道这配套试剂还有第三方?如此“开放”?合作贴牌、控股子公司的当我没说···(真怕一哥这么干) 明面上没虽然没说附加不当条件,但是是否合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大家心里都有数,除非说明捐赠真正开放性的设备,市面上也有不少这类产品,就在珠三角也不少呢! 二看捐赠后是否请托谋取商业利益。实践中,有的企业在捐赠仪器设备时并未提出附加的不当条件,但捐赠之后向受赠单位提出定向购买本企业生产的设备耗材或其他产品的请托。受赠单位往往基于接受捐赠后的人情因素,定向或以优惠条件购买捐赠企业生产的设备耗材或其他产品。 这其中涉及的商业利益有多少?参考小编此前分析恩施捐赠,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情况可见,2022年全省门急诊总诊疗人数合计达3.43亿人次!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2年全省医院等级情况显示,医院总计1182家,这里只统计三级198家和二级甲等116家,合计314家!这下心里清楚了把,这份捐赠通知威力有多大!这还只是血液分析仪的估算,大头都知道在免疫分析仪,尤其是发光、流水线上,还有凝血分析仪,凝血项目手术前必查。全省发光、凝血、生免流水线,这背后涉及的试剂耗材该有多大! 其他企业还有多少机会?生化集采了,发光也马上加大力度集采,凝血竞争外企虎视眈眈,剩下血球能打的有几个?西部双雄?深圳小迈瑞们? 多少给点机会,今年已经够难得了··· 若不是生活所迫,谁愿意把自己弄得一身才华! 这下又有人说了,受赠人自愿无偿接受设备“捐赠”后,按照市场价格向“捐赠”方购买配套耗材,属于正常的采购行为,不存在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因为即使不向“捐赠”方购买,也得向第三方购买。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官网发文说了:企业以定向采购耗材和服务为条件“捐赠”设备给医院科室,谋求交易机会,排除其他潜在竞争对手,本身是一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都是明白人,何必逼得太紧,百花齐放才是春啊! 三看捐赠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与捐赠的企业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设备的数量、价值、用途等;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要履行正规的财务手续,向捐赠的企业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如实记入财务账等。 这里通知并没有明确捐赠设备数量、价值、用途等等。再者,对于捐赠设备是否自愿接受,自愿申请,这里也得打个❓ 这个锅,检验科不背! 检验科主任有苦说不出啊,试问这些省市级大医院哪个没有生化、免疫、血球、凝血?很多三甲都标配流水线了吧,这会不会涉及设备闲置浪费? 从国家角度考虑,这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是否相悖?和国家发改委5月份发布的《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2024年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落实也不符。 当然,有关企业和上层另辟蹊径走捐赠似乎打开了从业者们的脑洞,但这些披着马甲的捐赠真的是医院需要的吗?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吗? 不可否认,出发点都是好的!今天湖北省13部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通知不难看出相关部门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等方面,都是在做为民利民的民生大计! 作为行业大佬,希望在设定游戏规则时,多调研,多听听民众声音!这种破坏市场公平,排他性的竞争捐赠行为,实属令人不齿! 希望一哥能真正地带领行业迎着朝阳,昂首阔步往前走! 我们不怕失败,不怕掐脖子,不怕路漫漫 , 路漫漫亦灿灿,吾将上下而求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