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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份肝功集采落地,要求医院直接回款,时间不得超过次月底! ...

2023-8-9 14:51|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957| 评论: 0|来源: 云南省医保局

摘要: 并要求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整理:岭北山人


8月8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文件,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并要求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这是自江西、广东、宁夏、福建、河北、广西之后,第七个省份发布落地文件。从明确的实施时间来看,这是自江西7月1日、福建7月26日,河北8月1日,广西是8月15日,云南9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五个省份。

从文件可以看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8月31日止。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


和其他省份不同,云南省要求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并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医疗机构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也就是说,云南省肝功集采项目,由医疗机构直接可配送企业进行结算,而且明确医疗机构结算时间,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间接表明了医院的回款周期不超过2个月


这是首次在文件中出现对医疗机构回款的约束条件。


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


各级医保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等监测监管,要加强采购执行进度监测,对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原文如下:


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云南与江西等省份组成联盟对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开展了集中带量采购,根据《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 (JX-HC2022-01)》有关规定,为做好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

26类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8月31日止。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


四、协议采购量

协议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定或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按规则自动分配的协议采购量(具体数据已导入省药品采购平台相关采购专区)。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中选产品采购任务。中选产品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的采购专区,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网上签订采购协议。中选价格包含税费、配送费以及伴随服务等所有费用。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并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二)加强供应保障。 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协议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对不按要求供货、提供伴随服务或供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规定,采取惩戒、信用评价、退出、备选等措施,确保产品供应和使用安全。


(三)非中选产品管理。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 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


(四)加强监管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等监测监管,要加强采购执行进度监测,对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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