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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131类器械纳入重点监控(附名单)

2022-6-10 14:35|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2025| 评论: 0|来源: 赛柏蓝器械

摘要: 新规则产生的“涟漪效应”也正波动各个法规环节,医疗器械行业监管进入新时态。


图片来源:拍信创意

新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施行一月有余,新规则产生的“涟漪效应”也正波动各个法规环节,医疗器械行业监管进入新时态。


 |  撰稿:秦酒







2023年1月1日起,新版监管法规将施行 



6月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


国家药监局发布最新征求意见稿,内容指出,2023年1月1日起,新版《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将施行,原版废止。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等文件进行修订,形成《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中指出,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生产办法》《经营办法》亦已修订发布并于2022年5月1日施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形式更为多样。


此外,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高速发展,监管对象数量快速增加,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年报,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2019年底的1.8万家增长至2021年底的2.9万家,经营企业由2019年底的59.3万家增加到2021年底的108.6万家,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


现行的生产经营分级监管规定分别制定于2014年和2015年,已不完全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


具体方面,现行规定对分级原则和检查频次进行统一规定,但不同省份产业分布和结构差异较大,统一规定不符合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可操作性方面仍有改进提升的空间。


另外,现行生产分级监管规定适用对象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考虑仅进行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管等问题,已不完全适应当前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新形势下监管的需要。


经过多年发展,一些产品生产工艺已较为成熟,产品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和降低,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创新产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已不能完全体现产品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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