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面介绍8中,说了一些被测量定义的解释。期望大家理解,今天在很多分析物检测的,究竟是检测了什么。我注意到在标准中,还有一条术语的定义:即被测量的定义(3.26)。 在确定被测量时,不仅要弄清楚,真正被检测的是什么,而且要明确,实验室是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检测。这涉及到被测量的定义。
标准文件对“被测量的定义”叙述为: 4.2 被测量的定义 被测量应被定义,并按照下列特性描述,且包括在厂商的文件中: a)分析物名称(如,β-D-葡萄糖)。 b)生物系统(如,人血浆)。预期医学用途关于应考虑的特定医学决定。 示例:人血浆中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总的β-hCG),或是妊娠的检出或是肿瘤检出和监视。 c)量的种类(如,物质的量)。 d)检测单位(如,mmol/L)。 e)在某个被测量由某个特定MP、检测方案、或一组MP(即,操作上确定的被测量)确定下,该MP或方案应被规定。MP、校准品、或方案,对定义某特定被测量是基础,应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实验室人员一般访问和使用。
这个被测量定义不简单。 它不仅需要分析物的名称,还需要该分析物什么样品类型;还需要明确物质的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更重要的是要清楚,经常检测该分析物的检测方法学、使用了什么检测系统、以及详细的检测程序。因此,对一个相同的分析物,如果两个实验室使用了不同厂商的检测系统,那么实际上对各个实验室的被测量定义实际上是不同的。更不要说,使用了相同的仪器类型,但是有的实验室使用了厂商指定的试剂盒,而有的只是在检测原理上相同,但是实验室自行组合的试剂;这样,两个实验室检测结果的不一致,除了检测误差外,从根上是两个实验室对该分析物的被测量定义不同。这样,无从说起它们间的可比性。 在这个溯源性文件中,实际上指出了,仅仅去认识相同的分析物、使用了相同的检测原理,就认为检测结果可溯源至相同参考物质,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如果将该标准中的第3.29条检测系统定义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对这样的问题更清楚。这是在ISO 17511原先的标准文件没有出现的“检测系统”术语的定义。 3.29 检测系统(measuring system) 一个或多个检测仪器和经常有其他设施的组合,包括任何试剂和供给物,被组合和适合给出信息,用于产生在特定种类量的特定区间内的检测量值。 注释:一个检测系统会只有一个检测仪器组成。
该术语明确了,“一个或多个检测仪器和经常有其他设施的组合,包括任何试剂和供给物,被组合和适合给出信息,用于产生在特定种类量的特定区间内的检测量值。”这样的检测系统定义,非常清楚地指出,不同的仪器与试剂的组合,形成了不同的检测系统。在描述溯源性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这个ISO 17511的第二版,特别写出了“检测系统”的定义,意义很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