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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谈临床:法规中对于样本量的规定

2021-3-10 11:08|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2418| 评论: 0|来源: 开发与验证 | 作者:DeVa-刘博

摘要: 刘博用于注册临床试验和一般研究向的临床试验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合规性。因此,在开始计算临床试验所需要的样本量时,首先应查询相应的法规和指导原则,明确是否有相关的样本量规定,从而避免出现重大失误。一、当前法 ...

刘博

用于注册临床试验和一般研究向的临床试验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合规性。因此,在开始计算临床试验所需要的样本量时,首先应查询相应的法规和指导原则,明确是否有相关的样本量规定,从而避免出现重大失误。

一、当前法规要求

2014年9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在其中对样本量进行了初步的规定。


一般要求


(1) 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量至少为1000例。


(2) 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的总样本量至少为200例。


特殊要求


(1) 采用核酸扩增方法进行病原体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500例。


(2)与麻酵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500例。


(3)流式细胞仪配套用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500例。


(4) 免疫组织化学抗体试剂及检测试剂盒:与临床治疗、用药密切相关的标志物及其他具有新的临床意义的全新标志物,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1000例;临床使用多个指标综合诊治的标志物之一,与辅助诊断、鉴别诊断、病情监测、预后相关的标志物,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500例。


(5)用于血型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3000例。


(6)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试验样本量至少为1000例。


(7) 变更事项相关的临床试验:涉及产品检测条件优化、增加与原样本类型具有可比性的其他样本类型等变更事项,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200例,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总样本量至少为100例,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化及增加临床适应证等变更事项,应根据产品具体变更情况,酌情增加临床试验总样本量。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例数有规定的,应参照相应指导原则确定样本量。


二、可能发生的改变

2018年11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样本量与多种因素相关,如检测的可重复性、干扰因素、亚组间的差异性及被测物特点等。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对临床试验需要的最低样本量进行估算,并说明依据。


针对临床试验样本量应当满足现行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还应通过统计学进行样本量估算,并同时满足两者的最低样本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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