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达8年;指定公司负责非急救转运,导至其他公司不再被当地医疗机构接纳。两家卫健部门滥用权力,被调查!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连续曝光两起关于地方卫健部门滥用权力案例。 为基层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 配送基药单位未及时更换 经查,2012年6月,山东省兰山区卫健局以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试点工作的名义,联合区纪检、药监、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监督小组和领导小组对配送企业进行遴选,最终选定了5家配送企业作为本区基层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配送单位,各基层医疗机构在采购基本药物时,必须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进行填报,而该系统设定的配送企业只有这5家企业。
在此后长达8年的时间内,兰山区卫健局没有更换或组织新的遴选,特别是在相关职责因机构改革转至其他部门后,仍未及时取消对5家配送企业的指定,由此导至其他医药配送企业无法进入该区域市场。
兰山区卫健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020年12月9日,兰山区卫健局正式向区属各公立医疗机构印发《兰山区关于保障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落实基药制度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20年12月21日起,兰山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基药采购及配送业务由各单位自主遴选配送企业,接到订单的药企根据采购要求,直接配送到区、镇、村三级医疗机构”,该通知已在兰山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指定公司负责非急救转运, 导至其他公司不再被当地医疗机构接纳 经查,2020年2月6日,山东省日照市卫健委为了规范全市非急救状态下病患的转院、出入院车辆接送业务,发布了《关于印发<日照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日卫发〔2020〕4号),该通知中规定:建立起市场化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并投入运营;逐步规范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有序运行。由日照市公交车辆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和国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开展试点工作,搭建非急救转运服务运营平台。
为搭建涉案文件中的平台,日照市公交车辆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和国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日照市国济好护送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济好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转院、出入院接送服务。日照市卫健委将具有竞争关系的非急救转运公司指定为全市非急救转运车的平台管理方和运营方,导至原本在日照市某地正常经营的三家非急救转运车公司在涉案文件发布后不再被当地医疗机构接纳,其正常运营业务停滞。
虽然,日照市卫健委发布涉案文件是出于规范全市非急救转运车的行业管理,但是涉案文件将具有竞争关系的非急救转运公司指定为全市非急救转运车的平台管理方和运营方,直接导至了原本在市场上经营的非急救转运车公司无法再正常开展业务。
因此,日照市卫健委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日照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非急救转运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明确:“支持鼓励合法市场主体面向出院患者和社会提供非急救转运服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日卫发〔2020〕4号文件自行废止”,该通知已在日照市卫健委网站进行了公示。
实际上,早在2018年,山东省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曾曝光了一起指定医药配送企业案。经查,冠县卫计局成立冠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改革领导小组,以该领导小组名义分别与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指定两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工作。2017年2月,当事人对两家药品配送企业划分了配送区域,并出具授权书。
2017年4月,山东省工商局向冠县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建议书》,建议冠县人民政府责令冠县卫计局改正违法行为,撤销其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据悉,涉案文件已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