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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发布

2020-10-21 10:51|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1770| 评论: 0|来源: 浙江国际医疗展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0〕735号)精神,加快补齐浙江省公共卫生防控救治短板弱项,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 ...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0〕735号)精神,加快补齐浙江省公共卫生防控救治短板弱项,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公共卫生特别是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短板,坚持长短兼顾、平战结合、防治协同、中西医并重,调整优化医疗资源布局,集中力量加强能力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织密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防线。

到2020年9月底前,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均应具备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到2022年底前,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率达到95%以上,传染病收治能力达到1.5床/万人,省市县三级重大疫情医疗救治体系全面建立,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医学装备配置水平明显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二、建设任务

(一)着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1.推进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查缺补漏、填平补齐,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促进省市县疾控机构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达标。科学配置专业人员,提升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能力。重点加强加快发展县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备配置,提升疫情发现和现场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提升疾控机构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统筹规划全省疾控机构生物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升级和生物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提升省疾控中心传染病检测“一锤定音”能力和突发传染病防控快速响应能力,推进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P3)实验室改造提升,建设全省统一的菌毒种保藏中心。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疾控中心建设加强型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整合市县两级检验检测资源配置移动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统筹满足区域内快速检测需要。每个县(市)疾控中心应建有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具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基层哨点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补齐公共卫生业务用房、设施设备和人才队伍短板。优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测哨点布局,所有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基层哨点。探索建设口岸、机场、车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加强与疾控机构、医院发热门诊的联动,进一步提高疫情监测和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加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建设

4.提升省级疑难危重症诊治能力。优化危重症救治力量区域布局,在杭州、宁波、温州三地建设3个省级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承担危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和医疗应急物资集中储备任务,原则上按照医院编制床位的10%-15%(或不少于200张)设置重症监护病床,设置一定数量负压病房和负压手术室,按不同规模和功能配置心肺复苏、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等必要的医疗设备;建设可转换病区,按照“平战结合”要求,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能在战时状态下达到“三区两通道”的防护要求,水电气按照重症集中收治中心要求进行改造;改善呼吸、感染等专科设施条件,鼓励设置独立的病区或院区,加强检验、发热门诊等业务用房建设,按照医院床位的2%-3%设置门急诊观察床位。依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谋划建设平战结合的浙江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全省传染病临床研究中心、疑难危重传染病诊治中心、技术指导中心和远程会诊中心。依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建设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创伤应急救援中心,作为全省创伤疑难复杂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依托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建设省儿童疑难危重传染病诊治中心。在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省人民医院)基础上,选择1家综合实力较强的省级三级综合医院,争取再组建1支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人民政府)

5.提升市级医疗救治综合能力。每个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级实力最强的1-2家三甲综合性医院或传染病医院作为市级传染病定点收治机构,建设独立的感染楼或传染病院区,具备传染病常规筛查、实验室及影像检查、病人留观和住院、重症救治(ICU)、手术、医务人员隔离(生活)等功能,承担市内重大疫情重症患者集中收治和医护人员培训任务。鼓励市级定点医院探索单体多院区模式,在疫情期间可快速转换院区功能,作为重症患者集中收治院区。原则上不鼓励新建独立的传染病医院,已建成的传染病医院,应通过医联体建设,加强与三甲综合医院合作,提升重症患者综合救治能力。2021年6月底前,原则上100万人口(市区人口,下同)以下的设区市设置传染病病床60-100张,100-500万人口的设置100-600张,500万人口以上的设置不少于600张。市级定点收治医院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升级,落实“三区两通道”设计要求,适度预留应急场地和改造空间;加强重症监护病区(ICU)建设,原则上按照不少于医院编制床位的10%设置重症监护病床,并至少设置2个重症负压救治单元,配置床旁监护系统、呼吸机等相关设备。每个设区市应当至少配备2套体外膜肺氧合(ECMO)设备。在定点医院基础上,选择至少1家适当规模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发生重大疫情时可快速腾空整个院区,具备传染病收治的功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提升县级医疗救治收治能力。依托本级实力最强的1家县级医院作为县级定点医院(设区市的市辖主城区是否设立定点医院,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相对独立的感染病区或感染楼,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院区,满足辖区内传染病常规筛查、实验室及影像检查、患者留观和住院治疗等功能。2021年6月底前,原则上3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开放传染病病床不低于20张,30-5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50张,50-100万人口的县不低于80张,100万以上人口的县不低于100张。县级定点医院要建设可转换病区,扩增重症监护病区(ICU,含相关专科重症病房)床位,一般按照编制床位的2%-5%设置重症监护病床,并至少设置1个负压单元,配置呼吸机等必要医疗设备,平时可作为一般病床,发生重大疫情时可立即转换。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选择至少1家适当规模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发生重大疫情时可快速腾空整个院区,具备传染病收治的功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提升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规范化水平。医疗机构应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预检分诊点应标识醒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配备红外线体温检测等设备,提高预检分诊效率。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医院等要在相对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肠道门诊,承担儿科医疗服务的妇幼保健院应设置独立的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应规范设置临时隔离留观室,用于首诊疑似病例筛查诊治。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在预检分诊基础上,设置传染性疾病专用诊室和临时隔离室,规模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应设置发热门诊。针对2020年秋冬季疫情防控必要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改扩建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8.提升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改造提升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生物安全等级三级(P3)实验室。三级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应建立符合生物安全等级二级(P2)或加强型生物安全等级二级(P2)的实验室,具有多种基因检测技术平台,具备自行开展生化、免疫、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等实验室条件。县级至少有1家综合性医院建有符合生物安全等级二级(P2)的实验室。建设配备一批快速移动检测实验室。针对2020年秋冬季疫情防控,加快相关设施改造和人员培训,9月底前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均具备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所有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核酸检测采样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9.提升医疗机构感染管理能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建立院感事先介入机制,在建筑设计、传染病防控流程等方面需提前介入。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明确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按200-250张实际使用病床至少配备1名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严格落实“两员两监督、一巡查”制度,在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等重点部位设立医务人员防护监督员或两两相互监督。(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提升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联合诊治,将中西医联合查房、多学科会诊、病例讨论等纳入医院管理。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和相关防治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定点收治机构应设置中医药科室,专家组应有中医药专家,并直接参与医疗救治工作。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和中医应急救援队,承担公共卫生中西医协同救治任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加强防控救治支撑能力建设

11.增强院前急救和用血保障能力。2022年底前,各地急救中心(站)救护车按每3万常住人口不低于1辆的标准配置。地市级急救中心负压救护车比例不低于40%,负压担架不少于3套;县级急救中心(分中心)负压救护车比例不低于20%。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配备洗消区的急救站(点),设区市主城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3-5个配备洗消区的急救站(点)。完善省市县三级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加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业务协同,推进血站用房布局符合采供血执业规范,确保设备设施及采血、送血用车数量满足采供血业务实际需求并定期更新,制备分离及检验检测设备预留20%以上应急备用余量,送血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增强公共设施平战两用改造能力。借鉴方舱医院和人防工程改造经验,在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新建或改建过程中充分考虑应急需求,完善场地设置、通风系统、后勤保障设计,预留管道、信息等接口和改造空间,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和隔离场所的基本条件。制定平战转换大型公共设施清单,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依法可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场所,2020年底前设区市级具备不少于2座、县(市)级具备不少于1座能快速转化的大型公共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增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能力。各地要根据公共卫生防控救治情况,确保医疗机构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检测试剂等必要医用物资,一般按不少于10日用量储备。2020年秋冬季医疗机构物资药品储备量原则上应当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重大疫情救治基地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重症患者救治、普通患者监护、方舱医院设备等方面物资(详见附件1),“平时”满足医院正常使用需求,“战时”服从统一调度。除医疗机构应急物资储备外,要以流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为主体、政府专项储备和社会储备为补充,形成多点布局、省市县分级、全省域覆盖的应急医疗物资保障网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全面落实国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要求,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至少建成2个及以上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人口50万以上的县级城市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与其他危废处置设施共建共享。2021年底前,各县(市)都要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大力推进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5.提升公共卫生设施智慧化水平。加快建设浙江“健康云”,形成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建设公共卫生监测预警指挥系统和智慧决策平台。推进医疗机构5G信号和千兆光纤宽带覆盖,实现应急救护车5G传输装置全覆盖,建设省域院前急救120云平台。加快智慧医院建设,完善医用机器人、智能辅助诊断、人工智能辅助药物开发等智慧应用的基础支撑。(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6.提升长三角公共卫生防控救治一体化水平。完善长三角区域公共卫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性应对、一体化防控,加强信息互通、工作联动、资源共享、创新协同。健全可疑病例区域通报制度,完善重点人员跨省市行动轨迹追溯办法,深化应用健康码互认互通。共享区域优势专科专家信息库,开展跨区域远程诊治。加强公共卫生学科合作、人才联合培养。探索建立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区域储备、统筹调度机制。推动建立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高水平区域协同应急体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宝贵经验,把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全方位支持相关项目建设。各设区市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在落实好本方案相关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项目,落实经费保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要强化生物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运行。

(二)强化投入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我省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和投资结构,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等资金,切实做好有关资金保障工作。要立足防治急需,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坚决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疫情防控救治第一线,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安排要向各项条件成熟、能够在短期内建成投用的项目聚焦,严禁借机盲目上马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项目。

(三)强化改革配套。坚持以投资促改革,统筹推进防控救治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卫生事业改革。探索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的机制。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心理支持救援机制。完善重大疫情救治医保支付政策。推动建立中西医高效协同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机制。


来源:中国蓝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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