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集、收集人类遗传资源的目的明确合法;
(2)采集、收集计划方案合理;
(3)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
(4)具有与采集、收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5)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6)合作各方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7)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书格式文本规范;
(8)人类遗传资源来源明确、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
(9)合作期限合理;
(10)合作协议文本草案规范;
(11)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分享方案合理;
(12)对中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1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参与合作的临床机构认可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的,不需要再次进行伦理审查,仅需提供认可承诺书,依照组长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事项;
(2)参与合作的临床机构不认可组长单位伦理审查的,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可在受理时与组长单位的同时提交,也可在项目获批后提交科技部,科技部确认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