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较为严格,但是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正在逐步放开,上海一直是鼓励社会办医的“排头兵”。 2018年2月11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 半年后...... 2018年8月1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29号) 上海浦东新区民营医疗机构的福音 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下列行政法规规定: 一、暂时调整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对试点区域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实行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暂时停止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的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原卫生部的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首先获得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证,之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目前我国对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实行配置管理,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PET-MR等)购置需经国家卫生部批准发放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64排及以上CT、1.5T及以上核磁等)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放配置许可证,64排以下CT、1.5T以下核磁、DSA等设备不再需要配置证。 根据2014年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2017年1月国家卫计委给山西的批复中提到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2018年5月卫计委和CFDA发文再次明确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政策。 2017年1月,卫计委给山西省的《关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提到,由于卫计委正在履行新的许可程序,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在暂停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期间,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时,暂不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2017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2018年5月,卫计委和CFDA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配置规划管理和配置许可证制度,甲、乙类设备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并制定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程序,各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施程序。 看一组图表: 来源:相关政府网站、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 我国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较为严格,但是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正在逐步放开。近年来我国将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证的许可政策由非行政许可变为行政许可,管理政策较为严格,主要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统筹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随着近几年鼓励社会办医政策的出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管理政策逐渐放开,提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 放开民营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使民营医疗机构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更加灵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也助于弥补公立医院资源不足和分布不均衡,进一步满足患者和客户的放射诊疗需求,为患者提供更丰富的就医体验。 我们预计,随着国家对社会办医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政策有望于明年开始在全国逐渐放开,未来将有更多的民营医疗机构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