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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又搬家了!(附新版受理和取证委托书)

2016-4-12 07:29|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2331| 评论: 0|来源: CFDA

摘要: 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搬迁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食品药品行 ...

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搬迁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受理工作,实现食品药品行政受理全口径、高标准、专业化、信息化的改革目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设了新的标准化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将于近期对外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4月18日-29日,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搬迁新址,并进行系统调试,期间暂停行政受理业务,所接收邮寄申报资料均按5月3日计算接收时间;4月18日-22日发证业务正常办理,25日-29日暂停发证。

  二、为保证申请人顺利递交申报资料,4月13日-15日所有行政受理事项均采取窗口签收形式办理。

  三、5月3日起,新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对外试运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2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西侧),邮编100053。

  工作时间:服务时间不变,具体安排和联系方式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行政事项受理服务版块(http://www.sfda.gov.cn/WS01/CL0025/)相关公告。咨询电话:63923260。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2016年4月11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处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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