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因此,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由专门的人员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的样本进行编盲,编盲者应独立于其他人员。例如,针对所有待测样本设置随机编号,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只能看到随机编号。应注意,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样本的随机编号应相互无明显对应关系,若通过样本随机编号能够间接推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样本与对比方法检测样本来自同一受试者,此为无效设盲。对于结果判读受主观影响较大的对比试验,如通过肉眼判读的胶体金法检测试剂、血型检测试剂等,应尤其注意保证在试验过程中实现有效设盲,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引入偏倚。 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有关盲法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盲法的操作要求,并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破盲。特殊情形下如需中期揭盲,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必要性证据,并详细阐述中期揭盲设计及统计学考虑。 3.呼吸道感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不同亚型的样本量要求 答:对于呼吸道感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 (1)如果结果报告时不区分不同亚型,且不同亚型共用相同的引物和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应尽量入组近期感染病例,使得入组受试者尽量充分地代表现阶段病毒各亚型的流行情况;临床试验中一般不对各亚型的具体入组例数提出特别要求。 (2)如果检测结果报告时虽然不区分不同亚型,但是反应体系中针对不同亚型设计了不同的引物和/或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各亚型均应入组一定数量阳性样本,以充分评价产品检测性能。 (3)如果检测试剂对不同亚型分别进行报告,原则上临床试验中各亚型阳性、阴性例数均应满足统计学要求,从而充分评价不同亚型检测性能。 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指导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参考指导原则要求。 4.对于核酸检测试剂,同时适用于快检机型和常规机型时,临床试验如何要求 答:针对核酸检测试剂,同时适用于快检机型(如:PCR过程中延伸时间较常规机型缩短等)和常规机型,两种机型上反应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至检测时间存在差异的,如经临床前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快检机型与常规机型上的检测性能一致,则临床试验中建议以代表性快检机型为主机型进行临床试验,同时纳入一定数量样本,进行代表性快检机型与代表性常规机型之间的比较研究。 5.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是否需要开展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应涵盖哪些肠道病毒血清型 答: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已发布多年。根据指导原则要求,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进行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肠道病毒感染检测“金标准”(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等)的比较研究;针对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病例应涵盖我国常见的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肠道病毒型别。 近年来,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已有多项产品上市,针对该类产品的引物、探针设计已较为成熟。基于以上情况,则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无需再进行考核试剂与肠道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同时对于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如产品临床前研究中已对肠道病毒各血清型进行了充分的包容性研究,临床试验中只需确认柯萨奇病毒A组、B组、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分别有一定例数检出即可,不再针对每种具体血清型样本的纳入情况提出要求。总阳性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6.流感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如何保证入组受试者对于新近流行株的代表性 答:流感病毒核酸、抗原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为了充分评价产品对新近流行株的检测性能,入组受试者应尽量选择近期流行季发病病例,如涉及使用既往留存样本,应为不超过3年的具有相关感染症状/体征的患者样本。建议在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中对上述入组病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总结说明。 7.上呼吸道病原体抗原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试剂应如何选择 答:对于上呼吸道病原体的抗原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一般包括鼻咽拭子、鼻拭子、口咽拭子。临床试验建议优先选择相同样本类型的同类已上市抗原检测试剂进行对比试验。如没有相同样本类型的抗原检测试剂,亦可选择其他上呼吸道样本类型抗原检测试剂作为对比试剂开展比较研究,前提是两者检测性能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如其他上呼吸道样本类型抗原检测不具有可比性,则可以选择上呼吸道样本核酸检测进行对比,建议优先选择相同样本类型的核酸检测试剂作为对比试剂,试验结果应按照高、低病毒载量进行分层统计,注意对于低病毒载量样本检测一致性水平的可接受标准应提供充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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