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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产品也可以提交同品种临床评价报告?

2025-2-13 14:57|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1116| 评论: 0|来源: 诊断科学

摘要: 毕竟,一款创新产品,需要一个创新的临床评价方案。

创新产品一般都要两新,技术新,有核心发明专利,临床意义新,能把游离在外的患者纳入到新的诊疗循环当中来,像这样的产品,注册过程中还可以提交同品种临床评价报告嘛?

这个事看起来不可思议,但如果仔细分析一下,却并不是不可能。

一般来说,既然是创新产品,就不会有同品种产品了,但如果我们继续分析,就会发现,唉,同品种评价也不是指两个产品完全一样嘛。

在同品种评价当中,我们是需要将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如果两者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选择直接使用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但如果存在差异,那就需要提供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这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创新产品而言,如果它的一部分和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同的话,我们就可以对能同品种评价的部分进行同品种评价,再对不能同品种评价的部分再提供临床证据。

这样就可以大大的减少我们在临床上所花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最重要的,时间。

但如果我们打算这么做的话,也要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来选择相应的评价路径。

比如,在选择用同品种产品进行临床评价的时候,需要选择境内已注册产品作为对比器械进行同品种比对,同时对比器械也需要和申报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而且还要特别注意,如果你使用的同品种产品数据是非公开数据和信息的话,那就需提供数据使用授权书,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对于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一般来说有三种,第一种是增加具有可比性的同品种产品,提供临床证据;第二种是提供非临床研究资料,比如性能研究、台架试验、动物试验等等,第三种是提供申报产品的临床证据。

对于一款创新产品而言,第三种方案可能是唯一的选择。

当然,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创新产品都要这么做,其实对于大部分创新产品,都应该是没办法采用这个方案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做临床评价的时候就可以一刀切,“哦,这是个创新产品,那就得去做临床实验了。”

保持你的弹性,去多分析一下产品本身,看看是否有更加快捷,更加节约成本的注册路径,这一点,我在之前的文章《打破合规条条框框!产品注册其实也是一种销售行为》也谈过相应的问题。

毕竟,一款创新产品,需要一个创新的临床评价方案。

关注我,降低产品上市认知门槛。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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