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行政处理决定(琼医保处字〔2024〕第3号),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违规使用基金行为的处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该中心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医保结算周期内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和其他违法行为(无资质开展精神科项目收费)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违反条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 1.责令整改; 2.责令该中心退回违规金额2529469.70元。 3.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00718.68元1倍罚款,共计1700718.68 元。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简介  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海南省儿童医院,海南省妇产科医院,以下简称“中心”)系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省级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着海南省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培训、妇幼卫生信息、科研、教学等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是全省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业务的指导中心。中心原名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妇幼保健院,创建于1978年10月,1988年4月随海南建省更名为海南省妇幼保健院。2018年5月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基础上组建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新组建的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保留海南省妇幼保健院牌子,加挂海南省妇产科医院、海南省儿童医院牌子,奠定了“一中心三院”的发展格局。2019年5月,获批成为海南省首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目前中心有三个院区。龙昆南路院区于1993年建成投入使用,占地8.9亩,开放床位212张,业务用房4万余平方米;长滨路院区于2018年8月全面运营,委托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管理,增名“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海南分院”,占地54.09亩,编制床位500张,业务用房6.7万平方米;正在建设中的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暨海南省妇产科医院项目)毗邻海南省儿童医院院区西侧,占地83.06亩,总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规划设置床位500张,预计于2024年3月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