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周三,也就是7月3日,中纪委在它的官方网站上面发布了《以案明纪释法丨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这样一篇文章。我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给他们讲了一堂课,谈了谈现在设备投放的风险。当然,在那个时候,大家不是不认可这个风险,而是觉得,设备投放这种做法已经很多年了,而且,是我们IVD行业的主流方法,国家,真的会动手改正么?还是,只是说说罢了。虽然我当时坚定的表达了这事一定会发生的观点,但大部分人,还是半信半疑。随着这一年来,反腐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相信了这一点,而中纪委这篇文章,打碎了最后的一点幻想。我将那节课的资料整理了一下,变成文章分享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在这次中纪委文章当中提到的设备捐赠,是设备投放的一种模式,一般来说,设备投放有三种模式,买卖、租赁和捐赠。买卖,就是指医院自己出资,对外购买医疗设备的模式。这个模式有一个变体,就是有的企业啊,会在试剂/耗材的购买协议里面,设立一个优惠条款,把设备呢,做为购买试剂/耗材的赠品,附赠给医院。当然,现在这种行为比较少了,目前玩的最花的,还是像前一阵子迈瑞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1元中标这档子事,不过这不是咱们今天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哪天有空,我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谈谈这个事。普通租赁就是企业把设备租给医院,但是设备的所有权呢,始终在企业手中,而医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企业。融资租赁则不同,虽然它同样是有医院支付相应的租金,但是,在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之后,这台设备就会变成医院所有了。最后一种模式,就是捐赠了,也是这次被中纪委点名指出的模式,其实捐赠本身是很简单的,就是企业和医院签订捐赠协议,然后企业按照协议的规定,将设备无偿捐赠给医院。当然,还有一些企业,会通过免费使用这种方式,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这个也可以算作一种捐赠。尽管设备投放是当前的风险高发区域,但是啊,这并不意味着设备投放就是有问题的。设备投放实际上是一个中性行为,而并非违法行为,所以,我们需要做出区分,看看在设备投放过程当中,我们做了哪些行为,就会被定义为贿赂了。但在开始分析前,我们还是要认真了解下,什么是商业贿赂。比如说,如果一个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的设备,1块钱卖给了医院,那么,它想干什么?将设备和试剂/耗材销售捆绑在一起,通过把这台30万元的设备,1元卖给医院做为诱饵,诱使医院和这家企业达成捆绑销售的约定,这样,企业就获得了稳定、大量的试剂耗材销售。那么医院呢,由于利益的驱使,就只能引进特定品牌的试剂/耗材,而且有的时候,为了能够完成双方约定的条件,还会多开检验单。这个时候,有朋友就说了,这也没什么问题啊,类似一种分期付款,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管别人什么事呢?而医生,在这个过程当中,扮演的是一个建议者的角色,只不过这个建议者,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他们代替患者选择设备和试剂。而设备和试剂捆绑销售这种模式,则通过利益诱惑,用不正当的方式排除了了其他竞争者,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患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公立医院是医院的主要玩家,而公立医院呢,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所以,如果是情节严重的商业贿赂,就会进化为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行贿罪会采取以下判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浙江省台州市就有一个公司,当时和一家公立医院约定,将一台西门子产的直接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大概价值170万元把,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了这家公立医院,要求就是在使用期间,该公立医院必须向它购买胶片。事发之后呢,这家公司被罚了二十万元,老板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所以,设备投放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是设备试剂/耗材捆绑销售。而设备试剂/耗材捆绑销售又有三种类型,技术捆绑、协议捆绑和实质捆绑。技术捆绑就是我们常见的专一设备用专一试剂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在捆绑销售方面是比较弱的,因为一方面,医院可以不把你的设备开机——反正是便宜来的,放那就放那呗;另一方面,这样的技术捆绑也不稳当。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2020年10月底透景和雅培的那场官司。透景破解了雅培的ARCHITECT i2000SR,让它的试剂可以在这台设备上运行,并且获得了NMPA的注册证。雅培不服,到法院打官司,结果最后法院判决是透景获胜。所以,如果是单纯依靠技术捆绑的销售模式,是不会被认为贿赂的,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协议捆绑就是在合同里面就约定,医院要把试剂/耗材的采购和设备投放捆绑在一起。有一家上海公司,在17年的时候,给一家医院免费提供了一套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在合同里面就规定,该医院科室所使用的所有血常规试剂,包括其他品牌的,都要由这家上海公司提供。这一抓一准,在21年的时候,就被上海市监局认定为商业贿赂了。因为协议捆绑过于直白,所以就进一步演化出了新的模式,实质捆绑。实质捆绑就是说,虽然在协议里面,没有对捆绑采购进行约定,但是呢,在设备投放后,医院从投放企业独家采购耗材或者耗材的销量明显增加,或者存在阴阳合同,又通过邮件/微信等等手段进行捆绑约定。我了解到,有一家江苏的企业,打着捐赠的名义,给医院投放了一台15万元左右的荧光定量PCR仪。双方私底下就约定,医院在这个设备上使用的所有试剂和耗材,都要在这家企业这里买,而且呢,项目检测量,也必须达到3000个测试/年,在19年的时候,这事就被张家港的市监局查出来了。张家港市监局说话还是很有水平的,他们说,“与‘买耗材’挂钩的‘赠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资助,而是假借免费使用名义,行实际经营之实。”其实我开始谈论这个话题的时候,很多朋友都觉得很奇怪。你不过是一个做注册申报的,然后又做了几年产品经理,为什么还要去研究这种商业模式呢?在之前,设备投放是卖试剂的主流操作,那么,在当下医疗反腐越来越深入的阶段,试剂的销售方式,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我觉得,最大的变化就是,让设备的归设备,让试剂/耗材的归试剂/耗材,不要把设备,做为试剂/耗材销售的诱饵。按照这个思路继续思考,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些又大又稳定的检测量,恐怕将会成为历史。一方面来说,医院要在设备上付出合理的价格,这对医院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支出,那么,对于购买设备这件事本身,必然会更加谨慎。而另一方面,捆绑的力量开始逐渐变弱,当然,技术捆绑还是存在的,但就像我在之前分析的那样,它并不稳定,这也就意味着,很难通过设备,就把一家医院三四年的检测量都包圆了。在这种情况下,收到最大冲击的,应该是那些高速大型流水线设备。其实无论是高速,也就是高通量,还是大型化流水线,核心逻辑都通过增加检测量来降低整体运营成本。但坦率的说,国内真的有很多医院始终保持又大量又稳定的检测需求么?有,但恐怕不太多,在设备试剂/耗材销售捆绑被明确为商业贿赂的当下,那就会更少了。而如果检测量不能维持,高速大型流水线的检测成本,会明显高于那些中低速流水线设备的。那也就意味着,适合这样巨兽生存的环境,会加速缩小,而空出来的那些空间,会更加合适那些体积小一些,速度低一些,成本低很多的全自动流水线设备。无可置疑,设备试剂耗材捆绑销售的模式,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为国内医疗事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这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模式的变种,在那个医院没有设备,但患者需要检测的年代,解决了很多实际的问题。同时,也让社会资本,参与到了整个医疗体系的建设当中。变革必然会带来新的机遇,不要去抱怨,多思考如何做才能让自己乘风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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