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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公布8起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典型案例信息(2024-01-08) ...

2024-1-11 13:48|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1817| 评论: 0|来源: IVD研发视野 | 作者:溜溜NONO

摘要: 既然是典型案例,即意味着这些违规行为是重灾区。
一、前言

以下内容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局原文信息下面补充了处罚依据,8起案例总共被罚近941W,被罚企业均为小微企业,小企业人员不足,难以识别法规要求,大企业相对专业并有对应法规事务人员,从而不易被罚。

国家局公布的典型案例非常有代表性,覆盖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每一类别的违规行为,有几个案例,既然是典型案例,即意味着这些违规行为是重灾区。

二、典型案例汇总

案例分四类:

一是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产品;

二是生产、经营无证医疗器械;

三是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四是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或是无证医疗器械。

三、违反处罚依据

3.1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判定和处罚,上述案例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条款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3.2处罚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条款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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