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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销售虎口夺食百万提成的故事

2023-5-30 17:21|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976| 评论: 0|来源: Med新青年

摘要: 今天来分享几位销售在一家霸王公司维权成功的故事。


天来分享几位销售在一家霸王公司维权成功的故事。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先强调一下:

今天的故事都是虚构,大家千万

不要当真。


某一年,进口A司的B事业部业绩大涨,当年一年的业绩超过了过去几年的总和。
需要说明的一点:A司也是一家有点故事的公司,在2018年前后曾经与一家全国排名TOP2之一的高校展开激烈的口水战,并且没让后者占到太大的便宜,细分领域的龙头就是如此嚣张,如此任性。
业绩大涨之后接下来大概率要发生的基本用脚都能想到:激烈的内部调整。
果然,第二年A司B事业部管理层开始出现人事变动,调整后的部门负责人不再希望聘用之前的业务人员,也不想向这些旧人支付之前承诺的销售佣金,经过粗略计算,按照之前的约定, 可以拿到的奖金有接近百万之多
而对就职于A司的销售人员来说,普遍一个人负责很大的区域,惨淡的年份就吃底薪,好不容易遇到丰收年,公司不仅不给奖金,还要裁人,肯定无法接受,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想讨回之前的销售佣金。
A司当然也不愿意就范,毕竟多年横行霸道惯了,但这次他们遇到一个硬茬,几位非常具有法律意识的销售,就叫用L总代统称他们吧。
通常,普通人遇到这样的事普遍骂骂咧咧也就算了,毕竟耗时费精力,但这位大神L总却用手上的证据和智慧,重新教会了A司职场规则。
今天就来聊一聊中间的过程,其中的一些底层逻辑对于当今的职场人员依然适用:
1. 
首先,A司想直接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这也是诉讼当中的第一个关键。
因为,如果这样的前提都不成立的话,L总别说讨要奖金了,离职补偿都都没有。和很多进口企业一样,A司对员工薪酬、福利的发放是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类似中智、外服这样的企业进行。
所以,A司坚持认为自己系境外公司,在国内有代表处,而L总不是我单位职工,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
而旁边的中智公司也说自己与A司的业务合作关系,由A司通知,为L总发放薪酬福利,包括劳务报酬的各项款项。
这个时候L总的第一个神助攻出现了,曾经在A司单位财务一职的T总作为证人出庭指认,提供的关键信息包括:
1. L总在A司北京代表处任销售,并且他的工资系T总负责发放的,
2.A司与A司北京代表处是同一套人马;
单纯的劳务派遣,还是形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为双方纠结的第一个焦点。
但对A司来说,很遗憾,通过L总提供的工作内容介绍、T总的证言以及中智的叙述,它所坚持的劳务派遣说法完全站不住脚,按照法律专业术语来说:
劳动者L总实际上是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工作,只是该公司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宜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并将上述费用汇给第三方公司后,再由第三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不能否定相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故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即A司公司抗辩劳动者与其为劳务派遣关系,而与第三方公司系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应认定A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关,L总过关。
2
接下来双方纠结的就是销售佣金也就是奖金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A司在销售业绩好的年份,多次出现过对销售人员的裁撤,并同时拒绝支付相关奖金的行为,也就是这样的事情,A司已经不是初犯,而是惯犯。
需要意识到销售佣金和工资不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同时,由于其最终解释权始终在企业上,对员工维护权益也带来了困难。
即便是在当下IVD行业,这样的情况也很普遍。
相比工资,销售佣金或者奖金的约定普遍要松散很多,甚至不少公司还出现过年初定的政策年底改的情况,对于普通打工人来说,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以L总为例,自始至终,他手里面都没有关于奖金约定的纸质合同,连这都没有,如果只有老板口头画的饼,这奖金还拿得到?
这个时候L总第二个神助攻出现了,曾经在A司单位担任自己老板的M总的证词,而这个证词不光光是口头的,而是
M总与A司事业部全球负责人的往来邮件!!
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关键看内容和证据链的完整,在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到M总与全球负责人对于销售人员业务佣金比率的讨论,并且全球负责人在一封邮件中,有这样几句话:
如果明年的算法需要修改,我们可以日后讨论,但今年我们将采用前年的算法”,而这成为后续案件判定的关键。
当然,事情也没这么简单。
紧接着,A司首先提出L总所提交电子邮件的服务器均在国外,邮件无法成为法律依据,并且相关外籍员工并非本地员工。
但这样的说辞似乎并不太站得住脚,法院很快通过邮件的后缀以及内容,最终判定相关外籍员工在公司的职位高于M总,对A司否认该部分人与本案关联性的主张不予采信。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L总对相关证据的处理:
这些邮件均存储于案外人M总(L总的直属领导)的笔记本电脑中,邮件的
下载打印过程均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据本身的获取以及后一步的公证都非常关键
L总对于相关证据链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做得非常到位,提交了电子邮件以及中文译文予以证明,邮件的下载打印过程均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符合对于证据材料的要求。
形式没有问题,接着A司又从邮件内容角度,提出与员工的佣金约定并没有否建立,坚持相关的内容仅仅是讨论,并没有达成实质性的一致意见,但另外一个事实出现了(证据的搜集和准备是多么重要!):
前面一年,L总已经拿到手的销售奖金的佣金执行方案以及最终发放的清单,可以看到实际上,之前A司佣金方案的确定和发放也都是通过邮件进行的确认,A司的说法不攻自破。
第二关,L总过关。
3. 
佣金约定证明有效,那接下来重要的就是金额的确认:
L总为证明当年自己应得的销售佣金情况,向法院提交了销售统计表予以证明,统计表显示出了当年A司B事业部的销售金额,与一些邮件上的数据也一致。
而A司在此就显得有些消极,未举证证明其销售情况,最后被直接判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L总提交的销售统计表真实性法院最终也予以采信。
第三关,L总过关。
劳动关系、佣金关系、销售金额都确认了,后面的胜诉就自然而然了,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百万奖金。
总结:
L总的胜诉有幸运,中间有几次重要的神助攻,但也并非完全幸运,对打工人的建议,平常工作的证据、签署的东西一定要注意收集,做一个有心人一定不是坏事情,在遇到事情的时候,才会有准备。
疫情这两年为奖金扯皮的事情不少,双方都说自己在理,又有多少人是真的注意了这些细节?真到了法庭,又拿得出多少对自己有利、让法官接受的证据链条呢?

另外,不要认为别人的神助攻是运气,平时不多行善事,关键时刻哪里有那么多贵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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