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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分析之三

2021-12-3 16:25|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2401| 评论: 0|来源: 诊断科学 | 作者:认真的刘博

摘要: 2.3、临床评价图2|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模式这次条例修订过程当中,NMPA根据新条例的内容对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进行了改革。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来,它们的临床评价采用这样一个模式,将其风险程度从低到高进行评估,并且可 ...


2.3、临床评价

图2|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模式


这次条例修订过程当中,NMPA根据新条例的内容对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进行了改革。


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来,它们的临床评价采用这样一个模式,将其风险程度从低到高进行评估,并且可以分别采取免于进行临临床评价、同种医疗器械比对和临床实验这样三种方式进行。


图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模式


但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而言,它的组成和成分,并不像医疗器械那样明显,基本都在溶液当中,很难进行区分,所以很难通过纯信息对比的方式,来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同品种评价。


而且,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而言,一个细小的差异,例如,PH值的差异,或者缓冲体系的差异,就会造成临床性能上的显著性的差异。


正因为如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模式和医疗器械之间存在一些不同点。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而言,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限定在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以及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时,是可以免于临床评价的。


而对于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工艺成熟、已上市同品种多年没有严重不良事件的产品,是可以免于进行临床实验的,这些产品会列入免于进行临床实验目录当中。


对于这类产品,可以使用临床样本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来进行临床评价。


而对于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实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的产品,则要通过进行临床实验的方式来进行临床评价。


这就是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和医疗机械临床评价的最大区别。


2.4、临床实验管理


这些年,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实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是不够的,还存在很多不规范,不真实的情况,所以为了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实验的管理工作,将5号令中的第三十二条 临床机构数量、第三十三条 一般要求、第三十四条 统计学要求、第三十五条 境外临床评价资料和境内人种差异分析、第三十六条 总结报告要求、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临床试验的罚则,这些临床实验管理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删除,不再48号令当中在进行表述了。


这部分内容纳入了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范围,这是这次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实验管理方面一个非常大的变化。


也就是说今后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实验管理是要按照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条件并且经备案的临床实验机构来开展。


在今年5月10日,NMPA已经开始在对《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后面也会专门做一期《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解读。


2.5、变更注册


为了落实条例当中关于变更的相关的规定,在体外诊断试剂办法当中,也对变更做了相应的调整,按照变更注册、备案和报告三种模式来设定产品变更的相应的路径。


变更注册的内容包含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进口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变更等内容。


备案的内容包括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境内医疗机械生产地址变更等内容。


如果发生了其他变化,则应该按照相应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药监部门进行报告。


这个是在新条例框架下,对于变更注册管理的三个方面,整个变更管理,也是按照注册证及其载明事项,以及加上具体的变更情形,来限定变更的内容。


在以往的执行过程当中,我们往往会有这样的困惑,就是我到底是依据的是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来变更,还是要按照法规列明的变更事项来变更。


这个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经常遇到。


所以在这一次办法修订过程中,对这方面进行可修改,将5号令当中规定的变更具体情形,包括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检测条件、技术要求、包装规格、适用机型、储存条件、有效期、预期用途和其他这些内容,都在48号令中予以删除。


只是在法规中规定,变更范围包括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如果发生了变更,再按照上述三种情形来进行变更申请。


另外,还需要注意,为了更好,更科学的来对变更的相应内容进行审评,在变更当中,也引入了风险分析的理念。


就是要针对具体的变更情形,进行风险分析,并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开展相应的产品设计或者验证,确认变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6、独立试剂组分销售


这个方面呢也是在本次办法修订当中新增的内容,主要考虑到现实的工作当中,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特殊性,临床检验机构在使用的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相应的组分没有同步使用完,或者有点不太够的情况,特别是像校准品、质控品、通用底物等等。


在器械的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

在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借鉴医疗器械的经验,在试剂办法中也引入了相应的条款:

注册证「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这个条款设立的目的是希望能减少一些试剂不必要的浪费,然后也是减少企业为了销售试剂和里边的一些部件,不断的拆分注册证,给企业和监管部门都带来了巨大的,不必要的成本。


2.7、医疗机构自研试剂


这部分内容是大家非常关注的内容,在48号令当中,这条内容是落实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条例的要求在办法当中的体现。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48号令当中的内容与条例当中的表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并没有做过多的扩展,这是因为具体的要求是需要另行制定的。


这个将会由NMPA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目前NMPA正在组织进行相关的研究,积极聆听各方面的一些建议和意见,为下一步制定好相关的制度做好准备工作。


03

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情况

在本文的最后,给大家就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方面哪些文件还需要修订,以及现在的状态做一个汇总,具体请见下表。

表1|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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