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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通告解读: 电子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合规风险

2021-10-26 11:13|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3428| 评论: 0|来源: 小桔灯网 | 作者:Sani

摘要: 【通告回顾】2021年5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对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通告。本次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机构与人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和售后以及不合格品控制方面存在5项主要缺陷 ...


【通告回顾】


2021年5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对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通告。本次检查发现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机构与人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和售后以及不合格品控制方面存在5项主要缺陷。鉴于检查发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如下处理意见:


1.认定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2.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3.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至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4.该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产品背景】


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本次接受检查的产品是医用红外体温计,产品分类为医疗器械目录子目录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一级产品类别03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二级产品类别04体温测量设备,管理类别为Ⅱ类。该类产品由红外温度传感器、探头套、显示单元、供电电路、测量电路组成。采用红外感温方法测量温度显示或者数据输出。临床上主要用红外方法测量患者体温,通常用于测量患者耳道、额头部位温度。


【缺陷解读】


问题1:

企业部门职责和权限不明确,如仓库在组织机构图中归属于生产部,但在部门职责规定中又规定了综合部负责仓库管理,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的要求。

本项缺陷为机构与人员管理方面缺陷。很显然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是该企业相关文件表述内容不一致。为何会出现此类问题呢?主要是该企业在制定管理文件方面缺乏系统性,组织机构是职责分工的主体框架,部门职责应是此框架下进行具体职责的分工。如果采用这种文件编制的逻辑关系,就不会出现职责归属的矛盾。


问题2

企业批号20200620的医用红外体温计生产记录无签字,批号20200405的电子体温计生产记录中体温计红线的物料采购单号填写错误,未能提供批号H20201022-01的电子体温计生产记录中显示的5250台成品裸机的生产记录,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本项缺陷为生产管理方面缺陷,从缺陷描述上看,该问题比较严重。GMP的管理原则之一就是要保证可追溯性。但生产记录无人员签字,操作人员不能追溯;物料采购单号错误,生产物料不能追溯;成品无批生产记录,生产历史不能追溯,该公司的追溯体系严重违反了GMP要求,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不单纯是合规性的问题。


问题3

企业成品检验规程中,患者漏电流项目未按照GB9706.1要求明确正常状态下的直流和交流的判定标准;电子体温计耐压测试电压值500V(规程中)与实际测试电压值4KV(记录中)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本项缺陷为质量控制方面的缺陷。漏电流检测未按照GB9706.1要求明确正常状态下的直流和交流的判定标准,应是该企业对电气安全标准了解的不准确,分析有可能是产品研发或注册期间技术要求或知识积累不足所致;至于电子体温计耐压测试电压值的问题,很明显是实际产品耐压性能达不到规定标准所致,不单纯是产品检验规程制定的问题。缺陷里没有进一步描述不符合测试数据在检验报告中是如何报告的,如果是按照500V合格标准出具检验报告,那么该企业就又触发了另一项不只是违反GMP规定的问题。


问题4

企业销售记录无法追溯,如批号20200413和20200630的医用红外体温计、批次202004105的电子体温计的销售情况均未在《销售合同管理台账》中进行登记,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本项缺陷为销售和售后方面的缺陷。多批产品无销售信息记录,导至产品销售行为不能确认、上市后流向不能追溯,这显然也是一项严重缺陷,检查至此,在一定程度上,要质疑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真实性。


问题5

企业未能提供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中间品的处置记录,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要求。

本项缺陷是不合格品控制方面的缺陷。生产记录中出现了不合格中间品的信息,却没有相应的处置记录,那么该企业的QA在做什么呢?其实从其他检查缺陷项的描述也不难看出,该企业的质量管理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导至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质量管理人员能力不足,或者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重视不够。


【罚则警示】


旧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务院第650号令-2014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第739号令-2021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从新旧两版条例的法规内容对比来看,新版《条例》加大了惩处力度,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不仅大幅提高罚款额度,还将处罚落实到人, 使质量管理绩效与企业以及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法用重典,迫使企业切实重视质量。


新《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涉及企业的检查时间在2021年5月,届时新《条例》还没有生效,罚则应适用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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