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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兼职吗

2021-6-28 09:12| 编辑: Longcj525| 查看: 2307| 评论: 0|来源: 中国医药报

摘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兼职吗?很多化妆品行业人员和监管人员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兼职吗?很多化妆品行业人员和监管人员都十分关注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一问题,需要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和资质。



职责


全面把关产品质量安全

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突出化妆品既是日常消费品,也是人体健康产品的安全属性。以往,化妆品企业的质量管理目标是确保终产品质量可靠,但在评价终产品质量可靠性时不对产品配方、工艺设计、原料采购等要素进行统筹考量,是狭义的质量管理。同时,产品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没有统一,一般由研发部门负责产品配方、工艺、原料的安全评估,由采购部门完成原料采购,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


在这种质量控制布局下,化妆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往往与研发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共同向企业负责人负责,质量负责人实际上无法统筹直接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环节和要素,不能全面管控产品质量安全。


虽然理论上对于“质量”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现代社会通常意义上的“质量”应当包括安全。“安全”是产品质量的核心和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反思,此前化妆品质量负责人的角色定位比较片面。《条例》在以往法规对化妆品质量负责人要求的基础上,从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以法规形式确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权,整合产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强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配方、工艺设计、原料的安全评估和质量管理,有利于发挥企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内部监督作用,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符合化妆品行业发展趋势和质量管理最新理念,有利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资质


突出知识储备和从业经验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条例》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知识储备和从业经验作出规定,未限制学历和专业。


“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哪些?事实上,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范围非常广泛,虽然不能苛求质量安全负责人掌握所有相关知识,但应掌握化妆品基本专业知识,包括《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化妆品领域法律法规,以及化妆品配方、工艺、原料、安全评估、危害识别等知识。此外,还应掌握一定管理学、统计学、验证原则、产品追溯体系建立等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直接相关的知识。


《条例》要求,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相比理论知识,从业经验对于质量安全负责人良好履职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从字面上看,就是从事过化妆品生产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验。但众所周知,药品、食品等一些产品与化妆品的生产场地、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接近,药品、食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与化妆品相通,且其他产品的质量管理理念还能促进化妆品行业提升。例如,化妆品GMP理念来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食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可以给化妆品质量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因此,《条例》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资质条件限定在知识储备和从业经验方面,并在配套文件起草过程中研究了是否要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学历和专业提出细化要求。有意见认为,质量安全负责人责任重大、岗位专业要求高,应当有化妆品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如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等专业背景。但实际上,各行业普遍存在岗位内容与在校所学专业不同的情况。只要满足资质条件,不应过多限制个人发展,满足岗位要求的关键在于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以及具备足够的实操经验。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通过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现场提问、观察操作演示等方式考察其知识掌握程度,也可以通过问卷测试确认。从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的原则出发,建议放开对质量安全负责人专业背景的要求;即使设置专业要求,也要保持一定开放性,从而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化妆品行业。



兼职


不应跨商事主体兼职

明确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定位、资质条件后,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兼职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笔者认为,《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出发点之一就是责任管理,通过建立类似“内部吹哨人”“守门员”的制度,压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技术人员的话语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过程管理。可以说,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是《条例》夯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真招、实招、硬招,且与《条例》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一致。


从商事主体角度分析,独立商事主体(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公司等)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独立负责,因此应任命专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商事主体的分支机构(不是子公司),由于不是独立运营,可以与其商事主体共用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


从企业用工角度出发,质量安全负责人是一个关键岗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责任重大。专职履行才能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此外,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期间势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如果跨企业兼职,可能对相关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从劳动者角度出发,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了较重义务,一旦企业或者产品出现问题,质量安全负责人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不宜在多家企业兼职。


至于在企业内部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职权,根据社会分工的基本原则,应当允许这种行为。但需注意,授权应有相应书面材料,口头授权缺乏证据支撑,不被监管部门认可。更重要的是,授权只是授予他人权利,如果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负责人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质量安全负责人即使授权他人行使部分职责,也不能一放了之,而应通过建立内部约束机制,管好产品质量安全,做到守土尽责。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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