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完善服务网络,国建卫健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3个文件进行合并修订,形成《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1、附件2、附件3同时废止。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产前筛查技术配置应当以人群对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需求、产前筛查技术发展为依据,符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要求。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筛查机构)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主要职责
(一)进行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
(二)开展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临床咨询。
(三)开展常见的胎儿染色体病、开放性神经管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