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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指南细则!

2019-12-4 10:11|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2798| 评论: 0|来源: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的通知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推进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药品监督 ...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推进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药监械管〔2019〕112 号)精神,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和注册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行动,是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可及的重大举措,事关医疗器械产品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众用械安全。试点期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切实解放思想,深入领会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高质量完成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 

   

附件:1.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  

2.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3.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1  

   

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指南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通过强化政策宣贯,促进医疗器械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集团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为注册人制度实施积累实践经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在试点工作中办理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申请事项以及省局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在试点工作中实施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检验、监管等事项。 

本指南不包括未纳入我省试点范畴的医疗器械注册与生产许可事项。 

二、基本原则  

(一)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分离。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试点省(市)区域内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条件下的企业生产样品。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以取得生产许可后自行生产产品,也可以委托试点省(市)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二)落实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注册人承担注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主体责任并建立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受委托生产企业承担注册人合同约定的协议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注册人跨区域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对于跨省(市)委托生产情况,在《长三角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区域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落实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同时可以根据跨省(市)委托需求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下拓展建立区域监管协作规定。 

三、许可程序  

(一)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自行生产样品并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由省局组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委托本省或试点省(市)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样品并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由省局根据注册申报资料、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等有关证明注册人条件和受委托生产企业条件的材料,组织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省委托的开展延伸检查)。注册申请人申请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按照国家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要求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备注栏标注受托企业名称。产品说明书和标识标签载明受托企业和受托生产地址。 

(二)生产许可申请。注册人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需办理生产许可证自行生产的,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申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注册人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到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办理产品注册证登记事项变更。 

(三)生产委托申请。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受注册人委托的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向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受托生产许可。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受托生产期限等信息。 

受托生产企业为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由省局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受托生产企业为省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省局可以跨省延伸检查或书面函请受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配合协同检查。 

(四)生产地址变更。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的,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变更。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省局办理注册证的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 

当注册人变更受托生产企业时,原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受托  

生产终止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减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新受托  

生产企业申请受托生产许可。    

(五)科研机构作为注册申请人。对于科研机构作为注册申请人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的,在符合注册人条件的基础上,鼓励聘用第三方法规事务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机构等,增强注册人质量管理能力,落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鼓励建立商业责任保险救济赔偿制度,承担因上市后医疗器械质量缺陷造成伤害的赔偿连带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医疗器械许可注册、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法规、技术审评、检验检测、不良事件监测、新闻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指导、监督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 

(二)开展政策宣贯。通过试点方案解读、专题培训、召开座谈会、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政策宣传,扩大试点工作影响面;摸清试点企业、试点品种、试点方式和试点需求。 

(三)完善保障措施。对参与试点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按照《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办法》实施优先审批(试点注册人实施委托生产等事项参照实施),承担检验、审评、审批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对纳入试点医疗器械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明确试点产品注册程序、生产许可条件和许可流程,制定注册申报资料清单、质量协议模板、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等配套文件;不断吸收先期试点经验,完善配套实施制度,保障试点工作快速稳步推进。 

(四)加强上市后监管。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和检查结果互认;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注册人履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医疗器械召回等义务条件的监督管理,强化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和全链条的管理能力,督促受托企业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五)开展试点工作分析与总结。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问题协商解决机制,对于能在省级层面解决的,由省局协调各方协商解决。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解决的问题,提出问题解决建议后书面报送国家局,由国家局予以协调解决。试点期间,注重总结提炼实施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为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附件2  

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9〕42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沪药监械管〔2019〕112 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是改革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注册生产制度的重大创新,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的主要目的之一。 

《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指南》中的受托生产企业是指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要求,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 

《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时,对双方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从而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指南》是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所制定的细化指南性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相关要求。 

《指南》同样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要求  

1义务与责任  

1.1医疗器械注册人  

1.1.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能够独立开展质量评审。委托生产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价报告。委托生产期间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1.3负责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责任划分、产品放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4负责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技术文件形成清单及附件,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上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应及时告知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1.1.5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应明确规定放行责任人、放行程序和放行要求。 

1.1.6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1.1.7负责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指定售后服务责任部门,落实售后服务相关责任。 

1.1.8负责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实现有效追溯。 

1.1.9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10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同时应告知原受托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1.1.11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2受托生产企业  

1.2.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受托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负责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1.2.3负责产品生产放行,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生产放行程序。 

1.2.4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向原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2机构与人员  

2.1医疗器械注册人  

2.1.1应当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1.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1.3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1.4应当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2.1.5应当配备专门的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2.1.6应当配备专门的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2.2受托生产企业  

2.2.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2.3应当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2.2.4应指定专人与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2.2.5在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指导下,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 

3场地、设施、设备  

3.1医疗器械注册人  

3.1.1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2委托开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3.2受托生产企业  

3.2.1应配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2.2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 

3.2.3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 

4文件管理  

4.1医疗器械注册人  

4.1.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4.1.2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1.3对已获证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4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5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受托生产企业  

4.2.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4.2.2应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2.3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4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5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5设计开发  

5.1医疗器械注册人  

5.1.1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研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5.1.2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5.1.3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5.1.4应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5.1.5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2受托生产企业  

5.2.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 

5.2.2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 

5.2.3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5.2.4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6采购  

6.1医疗器械注册人  

6.1.1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 

6.1.2必要时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合格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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