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限为1年。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经清理核实,截止2019年5月27日,以下 6个产品(含拟上市注册产品)仍未按规定提交补充资料,时间已经超过1年,我中心拟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上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拟终止技术审评产品清单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2019年5月27日 附件:拟终止技术审评产品清单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