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老师的“IVD质量人”微信群非常不错,不仅组织大家每日学习,而且经常发起一些很有意思的主题,发动群友的交流、互动。昨日,石头老师又发起关于兼任问题讨论,圆乐提到"总经理不一定能当管代,但管代当总经理,没毛病”。于是,引发了关于管理者代表是否能够任职总经理角色的讨论。感谢石头老师,感谢参与讨论的群友,理不辨不明,正是有不同观点才让我们对法规有了更深的理解。当然,法规也是随着时代发展,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没有绝对的正确或错误。我们坚持分享一些”正确而有用“的方案,尽量不搞”正确“而无用的回答。01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管代有些群友认为不能兼任,圆乐总结一下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类(可以只看分类标题总结的内容)。分类 1:岗位失去内部制衡,合一后无双向监督约束,无法保障履职独立性- 从对于质量管理体系的经验角度是可以,但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和管代成为一个人之后怎么确保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内部因素干扰?
- 在建立组织架构的时候,管理者代表是独立出来的,对上(企业负责人)、对下(各部门负责人)都进行监管,如果管代和企业负责人合二为一,就没有了两者互相监督的作用了。
- 如果你两个合一,很难保证做到这点;《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五条也规定 “生产企业负责人” 在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分类 2:总经理受商业利益裹挟,无法跳出经营思维客观做质量判定,履职天然偏向经营- 企业负责人受到太多外部因素影响,我个人觉得很难置身事外,独立客观分析质量,不代入任何商业分析。
- 老板在做决策的时候会有商业、市场、财务等各方面的考量,而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作用是帮助老板在这么多背后因素影响下,首先考虑产品质量和风险,如果两个人合一的话,很难避免独立性。
- 自己履职如何独立?我举个例子,我今天因为赶时间,我面前有个红灯,但是没有车。我闯红灯就可以赶上去地铁,不闯就错过地铁迟到被罚款。这个时候你就开始权衡利弊,“闯红灯” 获得利益很大就可以分析商业利益,但是还是原则重要,你就坚守不闯红灯。这就是独立性,也是自己最难做到的,如果你这个时候你的旁边有个警察一直跟着,他提醒你不能违法,你这个时候被提醒了很难做到的。
- 首先满足法规和产品质量安全,管代如果成为最高管理者,很难保证不会考虑商业因素的影响去履职。
分类 3:任职资质门槛不同,总经理普遍不满足管代学历、职称硬性准入门槛,无法胜任- 现在新规要求管代必须是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都有吗?一类或者三类的?
- 现在新规要求管代必须本科和中级?是,主要是前几天听老师培训的时候提到这个条件,老师没用 “或” 所以有疑问。
- 现阶段分开这两个岗位核心,我坚持仍然是独立性,GMP 第十八条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保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因素干扰。这就是独立性。
- 我认为 9001:2015 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最高管理者积极参与到质量体系中,真正的做到自上而下的贯彻质量管理体系。但是拿到医疗器械行业来说,自己监管、汇报都是对自己,有悖论。
02管理者代表,从哪里来?管理者代表概念可追溯到英国标准BS 5750(1979年首次发布,被广泛认为是ISO 9001的蓝本)。BS 5750已包含了要求供应商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或类似角色的条款,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有明确的责任人对质量体系的实施和维护负责,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其运行状况。 ISO9001 1987版“management representative”一词,在国内GB/T 19001-1988 将其翻译成“管理者代表”,后来延续使用。标准版本 | 称谓变化 | 核心调整 | 与组织的关系 | ISO 9001:1987 | 供方 (supplier) 的 management representative | 首次提出,基础职责 | 组织作为供方时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 | ISO 9001:1994 | 供方管理者指定的管理层成员 | 明确需由管理层成员担任,增加向管理者报告职责 | 组织内部管理层中的质量管理体系代表 | ISO 9001:2000 | 组织 (organization) 的管理者代表 | 术语统一为 "组织",增加提高顾客意识职责 | 组织内部正式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 | ISO 9001:2008 | 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 | 强调不可外聘兼职 | 组织内部专职管理层成员 | ISO 9001:2015 | 取消特定职位名称,职责并入领导作用条款 | 职责由最高管理者直接负责或授权 | 组织领导团队中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成员 | 是否有专业的说法,圆乐没有去深入研究,如果有专家看到这篇文章,也请不吝赐教。然而,以“获取证书”为驱动的做法,也埋下了这个岗位日后被诟病为“流于形式”的种子。早期版本未对管理者代表的层级和是否可由外部人员担任等问题规定不明确,因此,出现了小公司聘请外部顾问兼职担任管理者代表的现象。虽然后来的版本中,管理者代表的角色和权责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但是有个问题始终存在,包括现在也是。——虽然管理者代表承担了推动质量体系整合的职责,但体系的最终责任仍然在最高管理者,也就是管理者代表的权力和责任是脱节的。于是,ISO 9001:2015却取消特定职位名称,改为强调最高管理者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直接领导责任,但组织仍可选择保留该职位。可以这么说吧,管理者代表这个岗位的历史演变,其实藏着ISO 9001管理理念的演变史,即一条从“外部合规驱动”到“内部管理整合”再到“高层领导力内化”的清晰脉络。与之相比,在高度专业化和强监管的医疗器械领域,无论是国际标准ISO 13485,还是中国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器械GMP),不仅没有取消,反而不断强化和细化对这一角色的要求,使其成为企业合规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强制性——“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为体系有效性承担责任;专业性——对学历,从业经验的要求,变成高度专业化的角色;这种变化和差异源于医疗产品的特殊性,于是发生了从ISO 9001“增强顾客满意”转向 ISO 13485和GMP“促进满足适用的法规要求” ,并最终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基于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者代表不再仅仅是管理层在质量体系中的“代表”,更是法规要求在组织内部的“化身”和产品安全责任的“锚点”。代表“最高管理者”持续为“法规符合性”和“患者安全”发声。NMPA的管理者代表进一步融入了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管逻辑,使得管理者代表岗位呈现出更强的“官方色彩”和“问责属性”。2018年还专门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并出现了属地化备案管理的要求,这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监管对象”的身份,使其个人与企业合规状况更紧密地捆绑。03管理者代表,代表谁?群里讨论的时候,有人拿出2025版器械GMP条款第十八条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如果兼任管理者代表,那么无法独立履行职责,不能做到不受企业内部因素干扰。并举了例子说受商业因素影响,一个人做决策无法确保独立性的问题(见第一部分的观点)圆乐认为,这个法规的引用已经回答了问题,于是反而提出了几个问题:- 不受企业内部因素干扰,这个内部因素有哪些?最高管理者吗?
其实这三个问题,最后就只有一个问题,管理者代表到底代表谁?以前是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在2025版GMP中是代表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为了确认这一点,我们就看出了问题谁承担责任就知道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明确管理者代表出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顶替工作,不符合要求药监局约谈企业负责人。由此可见,管代天然是最高管理者或企业负责人派出的"分身",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为避免"自己向自己报告"或者防止最高管理者把质量责任完全外包给管代,也许这是ISO9001-2015版淡化这个职位的原因之一吧。因此,管代不是来"对抗"或"监督"最高管理者的纪委,强调独立性的前提不存在。04哪些内部因素干扰?GMP 第十八条原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保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因素干扰。" 请注意,句子的语法结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语,是行为人; 【确保】——他们的责任动词; 【管代等不受干扰】——他们要保障的对象状态。
这条法规的设计前提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身不是主要的干扰源,反而是防火墙——是用他们的权威去抵御其他干扰。 那么"内部因素"到底指谁? - 当管代的直接领导不是企业负责人时,管代容易出现纵向领导施加的压力
这些才是法规真正要挡掉的"内部因素"。 主要负责人在这个体系里是管代的"靠山",不是对立面。 05基于风险分级即便如此,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人会担心企业负责人兼任管理者代表,在商业压力前无法保持独立性,对自觉性缺乏监管的问题。圆乐承认一点:"一人兼任时,自我约束的可靠性低于结构性制衡“,但这不应该是不能兼任的正当理由。从质量体系监管三道防线看: 防线 | 角色 | 在质量体系中的体现 | 第一道 | 业务部门自控 | 生产、研发、采购的过程控制和首检自检 | 第二道 | 质量管理与合规 | 质量部、管代、QA 的过程监督 | 第三道 | 独立审计 | 内审、管理评审、外部审核 |
这个模型可以更清晰地回答"独立性"问题: 管代属于第二道防线,相对于第一道(业务)保持独立即可,不必相对于最高管理者保持独立。 相对于最高管理者的独立性由第三道防线(外部监管、内审)来保障: - 是否有外部审计(飞行检查、注册核查、内审)作为外部纠偏;
- 是否有书面化、可追溯的决策记录(避免口头决策的随意性);
晚上写文章的时候,圆乐思考了一下:与其在能兼任与不能兼任之间做二元选择,不如用GMP体系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风险因素 | 低风险(可兼任) | 高风险(不建议兼任) | 产品类别 | 一类(备案) | 三类(特别是植入类、有源) | 企业规模 | 小型企业、初创 | 中大型、多产品线 | 主要负责人背景 | 质量/技术出身 | 纯销售/财务/资本背景 | 历史合规记录 | 无不良记录 | 有警告/处罚 |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 一个初创的小微企业,从人力成本,从最高管理者时间精力角度出发,如果一个最高管理者既懂质量、又有精力亲自抓,那么"代表"在法理上就是冗余的,兼任反而是更接地气的做法。 当然,中大型企业的管理者
兼任的做法的确很难说过去的,监管者可以建议他们不要这样! 医疗法规实践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从积极的角度,原文法不禁则可为的内容,虽然没错,但圆乐决定删除),虽然没有哪个条款像:“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这样的陈述,法理上能站得住脚,但有条件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和任管理者代表尽量分设为好。 在实际的工作中,监管机构没有一刀切,有些省市药监局明确表示——可以兼任! 例如北京市药监局在2026年2月26日官网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可以。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医疗器械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均属于关键岗位人员。企业应当结合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以及实际人力资源条件进行任职。需重点关注的是,兼任人员在履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责的同时,必须能够正常履行管理者代表的全部职责,不得因兼任出现岗位权责不清、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https://yjj.beijing.gov.cn/yjj/xxcx/kpxc/ylqx6/743931138/index.html
以上为个人浅见,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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