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出口管理新规发布:统一证明体系!
2025-12-25 14:29|
编辑: 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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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0|来源: 国家药监局、IVD从业者网
摘要: 统一各地执行标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
| 12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统一证明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正式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出口证明管理,服务出口贸易,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与国际合规。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替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旧版规定。《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适用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由注册人/备案人申请,证明产品已获准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适用于未在中国注册或备案、但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申请,证明其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产条件。优化申请材料:对于可通过联网核查的信息,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供,减轻企业负担。电子证明同等效力:明确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在线办理,提升便利性。压缩办理时限:省级药监部门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及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人须承诺资料真实、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并建立出口全过程追溯体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明有效期管理: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相关证件的最早截止日期,且第一类医疗器械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动态公示与作废:企业不再符合条件或监管部门发现违规情况时,证明将被公示作废。失信惩戒: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除作废证明外,还将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处理。新规要求省级药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证明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药监局,提升管理透明度。证明采用全国统一编号规则,中英文对照,便于国际识别与信息归集。1. 提升我国医疗器械出口合规水平,增强国际市场对中国制造的信心;2. 引导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产业升级;3. 统一各地执行标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4. 通过信息公示与信用管理,形成“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监管导向。随着2026年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与出口企业应提前熟悉新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确保顺利过渡,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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