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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投放IVD仪器+捆绑试剂,违法!

2024-1-15 14:30| 编辑: 鹏哥| 查看: 1444| 评论: 0|来源: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公告。其中披露,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查处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物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化验室使用有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全自动生化检测仪及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各1台该医院现场未能提供上述4台仪器的购进票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0日与该医院签订了1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间向该医院免费提供4台仪器使用(合作到期后将仪器收回),限制该医院所需的仪器配套检验耗材试剂必须从当事人处采购,且对每台仪器所需配套检验耗材的年度平均试剂采购量分别做出了最低额度限制规定。从当事人与该医院签订合作合同之日起至2022年8月,当事人向该医院销售以上4台仪器配套试剂共计24249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424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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