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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表!

2021-9-1 00:00| 编辑: Longcj525| 查看: 4062| 评论: 0|来源: IVD学习笔记

摘要: 以下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内容修订对比:【会议通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临床评价技术研讨会美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专题会议总结(附视频回放)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 ...

以下是《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内容修订对比:

【会议通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临床评价技术研讨会美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专题会议总结(附视频回放)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应用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导原则第一部分:体系框架的通告(2021年 第6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2项指导原则的通告 (2021年第62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8号)

2014版本

2021版本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体外诊断试剂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注册与备案的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国家局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国家局技术机构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批中心)负责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等的技术审评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其他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管理、分类界定、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制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条【地方局、部门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相关工作

(一)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评审批

(二)境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四)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基本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九条【分类注册与备案】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十条【注册人责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全生命周期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国家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促进体外诊断试剂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创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床急需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优先审批,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建立健全体外诊断试剂标准、技术指导原则等体系,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技术审评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导和服务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和注册申请。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专家等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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