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避免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人类遗传资源利用不规范、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2019年7月1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图源:新华网 《生物安全法》的出台,使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的法律层级从行政法规进一步上升至法律,进一步凸显了人类遗传资源合规的重要性,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将愈发严格,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领域的同道们需高度重视。 《生物安全法》沿用了《条例》的四项审批和两项备案,基本制度设计与《条例》一致,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相较于《条例》,《生物安全法》明确了涉境外临床采用备案制;同时,对于外方单位违法采集、保藏、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罚则更为苛刻。对于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违法采集、保藏、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条例》规定,对于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而《生物安全法》则提升到了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人类遗传资源禁止非法外流,这是一个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严肃问题,同行应该严格贯彻执行这项法律条例。我们也呼吁广大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领域的同道们,重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禁止非法外流的法律规定,共同保护好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 《生物安全法》相关重点条款 第五十六条四项: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条例》相关重点条款 第七条: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