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欧盟医疗器械专家协调小组近期颁布了IVDR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指南MDCG 2020-16,解决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的分类问题,并对附件VIII中列出的分类规则进行了说明。 对于IVD器械定义的明确及扩充 本指南明确及扩充了一系列术语,比如 confirmatorydevice first-linedevice embryo orfoetus offspring等, 总共对16条术语做了明确及扩充。 IVDR产品分类原则 根据(EU)2017/746规定,应将器械的预期用途及其固有风险考虑在内,将器械分为A,B,C和D类(IVDR第47条)。 合格评定路线高度依赖分类,例如对D类器械的合格评定进行审查(IVDR第50条),高风险器械的欧盟参考实验室的参与(第100条)以及与国家药品管理局或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进行咨询以进行伴随诊断(第48条第3款)。 许多上市后要求也取决于类别,例如每年对C和D类设器械进行的监督评估,或要求为给定器械准备市场后监督报告或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SUR)(IVDR第80条和第81条)。 IVDR分类规则的说明 MDCG 2020-16指南详细列举了A,B,C和D类的代表性器械的实例,通过指南中的表格可以清晰快速地判断产品的相应分类。
结语: IVDR将从根本上改变欧盟监管IVD器械的方式。鉴于当前仅10-20%的诊断试剂需要接受公告机构的审查,新IVDR将对现行指令下自我认证的80-90%的IVD进行法规监管。建议制造商们提前做好规划,要有灵活性,为应对新模式做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