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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IVD人关注这9个方面!

2020-10-10 17:25|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2630| 评论: 0|来源: IVD从业者 | 作者:锁炎

摘要: 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国家卫健委针对传染病防治法展开修订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将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 ...


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此次国家卫健委针对传染病防治法展开修订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将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总结分析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找准重点难点问题展开修法工作,健全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IVD从业者平台整理了以下9大看点:

(1)新冠病毒归为乙类传染病,按甲类来管理
第三条: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组建全国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全国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学、法学、管理学、公共政策学、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家组成,为传染病防治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级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家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依托全国传染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及时分析研判疫情形势,提出防控政策措施及调整建议,向国务院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设立专家组。

(3)明确疫情上报时间节点,给奖励,不追责
第三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

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报告管理,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

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4)明确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格式及内容
第四十三条: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传染病确诊、疑似、死亡病例数等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5)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十九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6)紧急情况允许超适应症使用药品
第六十四条: 因重大传染病防治紧急需要,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医师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用法进行医疗救治,但应当限定其用法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

(7)将传染病防治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诊疗项目动态纳入医保
第七十一条: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对于甲类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针对新发传染病开发保险产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发传染病等重大疾病。

(8)建立传染病应急物资专项储备制度,储备医疗器械及药品
第七十二条:国家建立传染病应急物资专项储备制度,将传染病防治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需要,加强传染病应急物资的产能和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库存动态调整和配置机制,建立短缺药物和防病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和供应保障机制。

(9)建立对少见、罕见或者已消除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
第七十三条:国家建立对少见、罕见或者已消除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支持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开展相关培训、基础和应用性研究、现场防治等工作,支持相关专家参与国际防控工作,持续保持对上述疾病识别、检测、诊断和治疗的能力。

上述文章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阅读原文请前往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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