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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你问我答 | 质量保证部:关于临床试验的项目稽查

2019-7-31 00:00| 编辑: 面气灵| 查看: 2091| 评论: 0|来源: Giantcro

摘要: 精诚CRO质量保证部(QA)主要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监督与维护以及开展稽查业务。目前我们所开展的稽查业务如研究中心、内部系统稽查、供应商稽查、申办者稽查等。针对稽查,我们列举了一些相关问答。1、临床试验现场 ...

 精诚CRO质量保证部(QA)主要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监督与维护以及开展稽查业务。

目前我们所开展的稽查业务如研究中心、内部系统稽查、供应商稽查、申办者稽查等。

针对稽查,我们列举了一些相关问答。



1、临床试验现场稽查包括哪些内容呢?

可以分为三大类,包括: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稽查、临床试验项目稽查、质量与风险管理稽查。

具体稽查内容包括:中心及研究者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批件,知情同意书,ISF,eCRF,HIS溯源,药物或器械的清点等等,以确保试验的合规性。




2、稽查的依据有哪些呢?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部门规章和管理规定,参考ICH-GCP、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公认原则,以及GCP稽查国际指南,临床试验方案和项目内的标准操作规程(SOP)等。


3、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对于开展试验的主要研究者需要备案吗?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三)规定,拟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专业及主要研究者均需要备案。




4、如果临床试验失败提前终止且不提交上市注册申请,监管部门是否还会对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视察/检查?

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117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要求,数据核查的品种为已向国家局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待审的品种。临床试验应该按照GCP的要求规范开展,并按照GCP要求向相关方如伦理委员会等提交试验提前终止的报告,并做好受试者的后续工作,确保受试者权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权对该类临床试验进行抽查检查。




5、一般都如何选择稽查的项目、稽查时间点和稽查中心?

选择稽查项目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试验人群(如大小、弱势群体、新适应症);

(2)产品特征(如新的或有特殊风险的产品);

(3)治疗领域;

(4)试验持续时间;

(5)适用的法规(如干预性、非干预性试验);

(6)申办者责任(如有商业利益,申办者发起的试验、研究者发起的试验);

(7)试验对未来上市申请的重要性(如试验分期、关键性或支持性试验);

(8)临床试验团队的经验水平;

(9)外包业务的数量和性质;

(10)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培训需求(如电子系统的使用、医疗器械的要求);

(11)试验中心的地理分布。

选择稽查中心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试验向监管当局递交的重要性;

(2)试验类型和复杂性;

(3)入组速度;

(4)负面的视察/检查结果;

(5)研究者和/或试验中心的经验水平;

(6)主要研究者的临床试验经验;

(7)既往稽查的结果;

(8)参与试验的受试者风险程度;

(9)安全事件报告的数量;

(10)中心受试者入组多但几乎没有严重不良事件(SAE);

(11)方案偏离的数量;

(12)试验运营团队的反馈;

(13)委派CRA的专业性和经验水平。

稽查通常选择在入组一定数量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后进行,以确保产生足够数量的数据可供稽查,但也足够及时去发现并解决任何系统问题。同时也应在稽查前确认CRA已监查完成足够数量的数据,确保稽查与监查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质量保证部会结合以上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订稽查计划(包括年度稽查计划、月度稽查计划、项目稽查计划和现场稽查计划等),并根据试验的进展情况或稽查活动作出相应的更新。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进行检查中,将检查发现判定为真实性问题的原则?

根据药监综械注〔2018〕4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存在真实性问题:

1、编造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临床试验数据,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2、临床试验数据,如入选排除标准、主要疗效指标、重要的安全性指标等不能溯源的;

3、试验用医疗器械不真实,如以对照用医疗器械替代试验用医疗器械、以试验用医疗器械替代对照用医疗器械,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医疗器械的;

4、瞒报与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导至严重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缺陷、使用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或医疗器械的;

5、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数据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6、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报告中数据与临床试验统计数据库中数据或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中数据不一致,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7、其他故意破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例如《关于2018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中提到的“未按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中随机对照要求开展试验。注册申请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试验资料不一致”、“受试者入组时间由早于伦理委员会批准时间改为晚于伦理委员会批准时间,临床试验数据无法溯源”等,均被判定为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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