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其中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两项重要文件。 《办法》指出,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与申请类别相适宜的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条件保障类、转化应用类和应用基础类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总价值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此外,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相关条件保障。依托单位承诺根据重点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开放经费。原则上转化应用类、条件保障类重点实验室专兼职研究人员每人每年专项配套经费不低于10万元,应用基础类、政策研究类实验室每实验室每年专项配套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的文件规定:重点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实验室设备不低于1000万元。此次管理办法修改后,设备金额翻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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