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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宇:对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关注点

2014-2-28 20:17| 编辑: admin| 查看: 733| 评论: 2|来源: 千姿百态

摘要: 作者:中兴合创 投资总监 刘明宇近期大健康产业两个政策利好都跟李克强总理有关,一个是在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一个是在办公会上通过了新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知道,上一版本还是朱镕 ...

作者:中兴合创 投资总监 刘明宇

近期大健康产业两个政策利好都跟李克强总理有关,一个是在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一个是在办公会上通过了新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知道,上一版本还是朱镕基总理签发的,据今已经隔了三届世界杯加三届奥运会了。

我在上一家公司时兼管过两年的医械法规注册,所以也参与了几次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包括配套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前发布)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刚刚发布)的修订讨论,这期间我印象最深的是北大奚廷斐教授(原中检所)在一次投资峰会上关于新条例意见稿的精彩解读,我回来在部门内部专门组织了学习。

转做投资后,过去做注册(包括技术检测和临床试验)的经历给了我很大帮助,所以我一直持续关注着法规政策方面的动向,包括FDA,CE,特别是CFDA。

新版本条例出来,我仔细看了一遍(跟最后一版征求意见稿几乎没有改动),从投资价值角度,主要有几个关注点。

关注点1: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相关条目的修改

老版本中的基本流程:企业先拿到生产许可证,再申请产品注册证;一张产品注册证对应一个生产地址,一旦生产地址变更(属于生产者意愿变更),产品需要重新注册,否则是是有具体条目的(罚则第36条)。

而新版本中则可以在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时候,申请产品注册证。同时,产品不变,生产地址变更,注册证不变,变更生产许可证即可。

这无疑是中小企业的福音。早期企业资金紧张,技术/产品开发,临床实验,实验推广都需要大量前期资金投入。而过去要求的先拿生产许可证(详细要求可以参考【旧条例】和【局令第12号(2004版)】),在厂房,设施,设备,人员方面都要先耗费相当量的现金,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新版本实施后可以降低初创企业(特别是对场地环境要求高的耗材类)的前期投入,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利好。

在我看来,更大的受益者是变更生产地址的企业。多数企业都是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的,中间每次“搬家”(包括合并、分立)都会面临重新**的问题。如果时间规划衔接不好,搬入新厂后新证还没拿到,就出现“无证”的空档期,理论上这时候新厂生产的产品都没有“准生证”。卖,违规,不卖,企业资金流可能断掉。今后,这个尴尬没有了。

还有一类受益者可能让人有些意外,是各地的医疗器械产业园区。最近不少各地管委会的领导朋友联系我,希望推荐些龙头企业过去落地,因为他们知道“换厂不用换证”了。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旧版本条例和局令中规定“两证合一,先工厂后产品”,是基于生产门槛的考虑,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拥有产品注册证,可能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比如持证厂家可能会处于成本等因素频繁变更、切换生产场地,从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毕竟生产质量稳定是需要时间的;其二是产品注册证本身会成为“交易品”,以委托生产的名义,偷梁换柱。

而新版本在多次修订中也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不仅细化了注册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条目,而且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风险监控措施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

所以,这个调整并不是如有些媒体解读的一样,是“门槛降低了”。此消彼长,对过程控制的要求,实际上是提高了。

在对过程管控要求提高的同时,新版条例也很重视结果管理。笔者特别关注的第二个点就是:不良事件下的产品召回。

关注点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追溯、召回等制度

旧版本的《监督管理条例》在发布时,对不良事件是以监测为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评价和处理措施。

2008年,原卫生部和原SFDA印发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各地药监部门可以采取“警示、公告、暂停销售、暂停使用、责令召回等措施”,这是一次很大的进步。

2011年,82号令《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版)》开始施行。而这次新版本条例中,监测、评价、追溯、召回的条目进行了细化,这是对国民健康负责的表现。

我个人观点,苍蝇老虎都要打,但更要打老虎,因为越是大企业,其产品覆盖率、渗透率就越高,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面也就越大。张三拉面馆用地沟油,害的只是同一条街上的李四、马五、贾六和王二麻子。可是如果加州牛肉面的油有问题,那坑的可就是除加州以外的各大火车站旅客了。

所以世界顶尖企业,包括强生、GE、SIEMENS、PHILIPS,都被多次报道过产品被召回的情况。但是这么多的召回事件,并没有打垮这些企业,相反,这是企业对社会、对客户负责的表现。当然,这也是FDA等机构监管严格的功劳。

所以我有三个问题:

 现在“有法可依”了,各级药监部门,特别是地方药监部门,面对本地明星企业,纳税大户的时候,能否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执法过程会不会遇到地方政府的阻力?

 如果国内企业遭遇“召回门”,会是什么样的反应?是接受损失下力气整改,还是先去求助一下园区管委会?

 如果国内产品出现“召回门”,大众会是什么反应?还会相信企业其它产品吗?股民又如何反应?

希望最后局面是监管得力、企业负责任、大众理性化。这需要时间,也需要各方主动努力。

还有,不同器械风险不同,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心脏瓣膜和电子血压计的危害程度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下一个关注点就是:医疗器械新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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莺歌燕舞 2014-3-10 00:55
关注点3: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我自己参与了几次超声影像产品和X射线产品的分类调整讨论,主要内容是把因为历史原因划为III类的彩色超声多普勒仪(普通探头)和数字X射线机(200MA以上)调整为II类,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争议不大”。因为超声、X线机都是非常成熟和通用的诊断设备,技术标准齐全,临床风险可控性高,还有FDA和CE的分类都可以参考,变为II类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印象里只有经食道超声换能器应该II类还是III类,还有数字乳腺机是II类还是III类讨论的回合多了一些,其余讨论基本都是针对文字表述中的细节。
但当时大家都有一个普遍看法,新目录不会那么快发布,一是因为要等其它子目录讨论完毕,二是要等待新的【监督管理条例】先发布。所以当去年初,国家局先发布X光、超声相关的子目录调整的时候,相关厂商还是蛮惊喜的。这两大类设备的关键模块、核心部件和软件系统的升级换代都很快。拿证速度加快,有利于厂家通过产品组合满足市场需求和占据竞争先手。
工作原因加个人兴趣,我也学习了光学,康复,眼科,软件等几类子目录的相关征求意见稿。除了定义更清晰,描述更严谨之外,总体感觉这次目录修订的脉络是很清晰的:(1)降低III类产品比例,特别是已经比较成熟的产品;(2)新产品风险等级不好把握的,先从严,等成熟后再降级。很多人说我们的分类方法可以直接套用FDA和CE,这是想当然的提法。我们的发展阶段跟欧美不一样,欧洲的分类准则跟美国的准则也不一样,这里就不需要举例了。
我个人感觉短期内会出现的新问题,可能是在审评环节的能力方面。II类是归省局审批的,III类是国家局审批的。对于广东,江苏这样的省份来说,其审评中心的项目覆盖广、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办事效率高,对于省内企业,审评下移是利好。对于有些省、市、区来说就不一定了。曾经在一个会议上跟某省药监的工作人员交流,他私下里对有些器械的审评放到省里很犯嘀咕,因为“过去接触得少怕吃不准”。我也对某些地方的药监体系有着不太愉快的记忆,过程省略不提,可以说的就是:他们要提高的绝不仅仅是业务水平。当然也有厂家认为审评归到省里好办事,特别是目前医疗器械企业成了各地招商引资香饽饽的大背景下,这里面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有些危险,弄不好就是损人不利己。
我跑过很多次国家审评中心,特别是一处(负责有源设备)去的多,审评员编制有限,每个人面对的企业数量、产品门类无上限,不同厂家的资料良莠不齐无下限,要在规定的时间(有红灯、绿灯制)内完成审评,工作强度和心理压力都比较大。曾经在西直门儿外跟一个同来送材料的外企同行,花了三盘儿饺子的时间聊这个话题,哥俩儿最后的结论:这是个典型的费力不讨好的活儿,还不如去企业呢。当然这句话不敢跟审评老师讲:)
我个人觉得可以通过逐步试点的方法,把国家局承担的审评任务部分下拨到有能力的省级审评中心,按行政大区划分,或者按产品大类划分。这样,通过分流来提高整体效率。条件具备了甚至可以全部审评任务下放,而国家局更多的肩负起统筹、监督、培训地方局和政策、标准制订的职能,类似于中央银行和地方银行、商业银行的关系。
关注点4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这是大家一直呼吁的,国家也很重视,这下终于发布了。这一段接到不少电话和信息询问,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1 怎么判断我们的产品能否走这条路径?2 我们的产品看上去符合,想走这条路径节省时间,又担心审查严格反而适得其反,怎么权衡?3 移动医疗、基因诊断相关的设备适合走该路径吗?
经常可以看到报道,说目前的监管体系不利于创新。的确,对于FDA和CE还没批过的产品,或者国内还没有同类注册证的产品,CFDA一贯比较谨慎,连分类界定都经常遭遇“踢皮球”。我见过一个企业,国外引进的技术,治疗类的小产品,走II类,检测,临床都做完了,技术文件都提交了,过了两个月,被省局告知产品属于III类,重新做临床后再报国家局。原定产品上市计划全部打乱,初始募集的资本花光,没有钱发工资,几乎是灭顶之灾。另外一个是国内顶级企业,推出国产第一个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前只有进口品牌有),但由于没有对等国家标准,所以拿证也比预计慢了不少。所以,“先CE再FDA最后CFDA:是不少技术型创业企业的注册路线。现在有了特别审批程序,这种“首创产品、最后拿证”的尴尬,应该会越来越少了。
新流程带来的另外一个后果是:有些人的遮羞布,没了。我在微博上看到一位双栖教授,老说国家当前监管制度不利于创新,自己团队里都是技术专家,“不善于跑关系”,所以“产品迟迟无法上市,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这些有煽动性的说法,我想引用一句话很负能量的话:【总有些人认为自己收入低、待遇差、人缘不好是因为体制问题和社会不公造成的,他们的潜台词就是“请给我金钱,地位和女人”】。从目前发布的程序看,产品是否符合启动特别审评程序的条件并不难判断,国家和省市审评中心也不敢不认真对待,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自然就知道了,别老拿体制说事儿。
最后,就像一场足球比赛一样,再高水平的裁判,也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既然允许企业在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就应该宽容裁判们可能出现的判断失误。如果某一天创新产品出现问题,又是铺天盖地的指责,那只会让审评人员束手束脚,选择无为而治。所以我的个人建议是:(1)既然是创新产品,就应该尊重审评结果,可以申诉,但不要动辄引申动机。金哨也会错吹,赛后可以投诉,但当场顶撞裁判的球员应该吃牌,乱喊黑哨的观众应该清场;(2)公开和透明的过程,就是最大的公平,对于通过该路径拿到注册证的产品,其基本资料和评审意见在不泄露企业秘密的情况下,应该给予公示,就像足球比赛离不开直播和慢动作回放一样。否则会给权钱之士以寻租空间。毕竟,假如有些企业三个月就拿到证,却三年卖不出去产品,打的可不仅是企业的脸。
新的法规发布了,从48条到88条,从“重门槛”到“重监管”,进步明显。这只是第一步,不论厂家,检测机构,临床机构,还是监管机构,从磨合到适应都还需要很长时间,这需要所有从业者的共同努力,指摘别人容易,请先从自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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