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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魅力

2014-4-12 16:40| 编辑: admin| 查看: 6| 评论: 0|作者: 千姿百态

摘要: 据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近1.6万家,其中第三类器械生产企业约占17%,第二类器械生产企业约占54%,第一类器械生产企业约占29%。由此看出,最具技术含量的第三类器械生产企业数量最少,我国器械 ...

据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近1.6万家,其中第三类器械生产企业约占17%,第二类器械生产企业约占54%,第一类器械生产企业约占29%。由此看出,最具技术含量的第三类器械生产企业数量最少,我国器械企业创新能力亟待加强。
  在以往“先生产许可、后产品注册”的监管模式下,器械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要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和质量检验能力等条件,但此时产品尚未经过注册审查,难以界定生产条件是否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这种监管模式使不少企业“为之头痛”。同时,部分科研机构因无法获得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的创新研究也受到限制。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态度鲜明地对创新给予支持,并进行了一系列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实行“先产品注册、后生产许可”的监管模式等,更加人性化,更贴近企业生产、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医疗器械企业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和药品行业相比,医疗器械行业是受政策影响更为明显的行业。新《条例》带来的监管模式的改变,从根本意义上说,是法治层面的制度创新,使监管与发展等长期困扰监管工作的一系列问题迎刃而解,意味着重产品审批、轻过程监管的现象将成为“过去时”。
  当政府部门把制度创新作为依法监管的重头戏,我们相信,医疗器械产业转型升级的好戏即将到来。
  这,正是制度创新的魅力所在。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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