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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实验室备案及样本运输要求简介

2021-4-7 10:15| 编辑: 归去来兮| 查看: 2114| 评论: 0|来源: 小桔灯网

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下称技术指南)规定:根据目前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生物学特点、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资料等信息,该病原体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


来源:小桔灯网

供稿: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诊断试剂检定所&同泽合信


一、 新冠病毒样本获取和使用(检测)

的生物安全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下称技术指南)规定:根据目前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生物学特点、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资料等信息,该病原体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需要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BSL-3)进行操作

病毒培养

动物感染实验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需要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操作,人员三级防护。

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


灭活材料需要在BSL-2实验室操作,人员二级防护。




(56℃灭活30min)




灭活材料


 无感染性材料(如质粒)需要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BSL-1)实验室操作。

无感染性材料


依据技术指南,IVD企业和医学检验实验室涉及新型冠状病毒的运输、接收和检测试验活动,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


首先,IVD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产品研发、优化、性能评估等各环节拟使用的临床样本或临床样本来源的质控品/标准物质,虽然已经过灭活操作,仍然需要在BSL-2实验室操作。


其次,IVD企业和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样本为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实验室需要达到生物安全二级(BSL-2)。对于核酸检测,实验室还必须满足分子生物学和PCR扩增实验室的需要,并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管理办法》附件中“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的要求。


最后,医学检验实验室(常称为第三方实验室)还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同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实验室应当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或安全标准操作程序,对使用后的样品、参考品及实验废弃物的处理应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的规定。以北京市为例,生物安全一级(BSL-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的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



二、 BSL-2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的备案

IVD企业或者医学检验实验室,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04-04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或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会有所不同。下面以北京市为例简介。


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0804/t20080422_567249.html):


1. 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和颁证与送达三个环节。

申请单位可以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受理窗口;网上办理为在线登录“首都之窗”。


2. 所需材料(所报材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适用时法人代表签字)

(1)《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

(2)《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材料》

(3)《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4)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对第三、四份资料做一说明,《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该文件的目的是说明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架构,每个环节的负责人和职责。简要示例如下:


生物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防护制度建立,生物危害评估及安全相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实验室布局平面图》,该文件用于说明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果,具体到每个功能区名称和尺寸。示例如下:



三、 准运证书的办理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中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办理《准运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 申请单位要求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 接收单位要求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3. 办理材料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4. 办理流程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Notice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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