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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但有些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就是这些联检项目,是否存在协同诊断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些联检产品适用的人群,适应的症状,是不是统一的,在临床上面,是否有联合检测的必要性,如果有,才能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果没有,那就不能。
其次,就是命名的问题,对于这一类用于特定临床预期用途、包含多项被测物且检验原理相同的试剂盒来说,我们要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进行命名。
最后,就是产品必须要以组合的形式存在,而不能是在产品的注册单元当中下还存在单检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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