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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天津局-答疑问题汇总至2019.4.30(IVD,通用,无源,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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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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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1.新分类目录调整后,对于管理类别由一类升为二类的产品,临床评价资料如何提交?(2019-04-19)
回答:对于管理类别由一类升为二类的产品,注册申报时,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要求。如果选择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同品种医疗器械可以是类别调整前已获得备案凭证的一类产品。
2.说明书变化,说明书变更备案或许可事项变更应该如何界定?(2019-04-11)
回答:说明书变更备案,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附件5《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程序》的要求办理。说明书变更备案是说明书的文字性调整。
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说明书变更备案:
1)注册证及其附件上的项目变化不属于说明书变更备案。
2)符合许可事项变更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事项的内容变化不属于说明书变更备案。
3)涉及产品安全有效内容变化的,不属于说明书变更备案。如产品使用图示变化、有效期变化等情况。
3. 豁免临床目录的产品编写临床评价时应种主要关注哪些内容?(2019-04-19)
回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A.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B.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随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资料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
【IVD】
1.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项目如何填写?(2019-04-26)
回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说明书核准日期及修改日期】项目与产品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中“批准日期”相同。审评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填写日期。
2.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名称中方法学的文字性改变,注册人能否自行更改?(2019-04-19)
回答:不可以,除《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文件中规定的信息性内容发生变化外,其他都应该按照变更事项进行申报,不得自行修改。
3.IVD适用机型如为某个注册仪器所有型号均适用,产品说明书中是否可以明确至注册证号而非具体型号?(2019-04-11)
回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在【适用机型】项要求明确说明可适用的仪器及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正确选择使用。申请人在编制说明书时需要具体明确到各个适用仪器的具体型号。某些特殊仪器,如:酶标仪不需要明确到具体型号,在说明书中明确波长范围即可。
4.注册申报时,是否递交委托检验报告?(2019-01-14)
回答:申报资料涉及到产品性能检验报告的,不固安申请人提交的是注册检测报告还是委托检验报告,均能用于产品注册,但应该注意出具检验报告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且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
5.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对临床评价性能指标的可接受标准有哪些要求?
回答:临床评价开展前应设定临床评价性能指标的可接受标准,应明确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的可接受标准,如对定性检测试剂应明确可接受的阴性符合率、阳性符合率、一致性等指标。
6.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时,对入组样本有什么要求?(2019-01-14)
回答:临床评价(试验)用样本应为来源于人体的样本,原则上不得采用模拟(添加)样本,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试验)样本分布应相对均衡,应至少包括该项目所代表疾病的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文件中所涉及的医学决定水平。定量检测产品应注重医学决定水平量值附近样本的选择,并涵盖检测范围。定性检测产品应注重阳性判断值附近样本的选择。
7.对于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进行临床评价时样本量如何要求?参考区间(阳性判断值)以外的样本如何要求?(2019-01-14)
回答:定量产品可选择不少于40例样本进行双份检测,即每例样本分成四份,用待评价试剂和对比试剂/参考方法分别检测两份样本(重复检验两次),但应注意参考区间以外的样本应不少于50%;定量产品亦可选择总样本量不少于100例进行单侧测定的方法,参考区间以外的样本也应不少于50%。定性产品应满足至少50例阳性样本及50例阴性样本。
8.IVD产品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中,对样本及样本例数有何要求,是否需要包含有干扰样本?(2019-04-19)
回答: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时预期适用人群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受试者进行研究,将结果予以记录形成的文件。一般来说参考区间时健康人的区间,在参考个体选择时不要求是健康年轻人,他们应与疾病人群相似。除非特别需要(婴儿、老年人),参考个体通常不应是临床病人。
对于样本例数可以参考卫生部行业标准WS/T 402-2012《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的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120个观测值可以满足90%的置信限。作为通行标准,推荐一个分析项目至少需要120个参考个体数。如果实验分组,每一组至少需要120个参考个体数。如果这120个参考值中,有不符合健康条件的值,将其排除后,应补测符合标准的值,最终总体参考值不少于120个。
参考区间验证时,一般不要求干扰样本,但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关注相关指导原则,如果指导原则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指导原则来执行。
9.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原材料变化是否能按照许可事项变更进行申报?(2019-04-11)
回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号令)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一)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关于本条款的执行解释如下:
A.许可事项变更仅针对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即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未在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中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无附件的情形,申请人应在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发生变更时自行对变更情形进行研究及质量控制,无需申报许可事项变更。
B.“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情形,仅限于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变更,主要原材料自身发生变化的,如抗体本身发生变化等情形,均不属于变更事项。
10.对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进行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盒),若盒内包含干粉或冻干试剂(试剂组分/校准品/质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必须包含批内瓶间差?复溶稳定性?(2019-01-14)
回答:对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进行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盒),若盒内包含干粉或冻干试剂(试剂组分/校准品/质控品),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包含批内瓶间差的要求,具体的试验方法可参照GB/T 26124-2011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6.7.2的实验方法;干粉或冻干试剂(试剂组分/校准品/质控品)复溶稳定性在技术要求中不作清治要求,可在稳定性研究资料中提交,不适用于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许可事项为增加冻干组分或将原液体组分变更为冻干组分的情况除外)
【无源】
1.2018年8月1日,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后组合包类产品如何进行类别划分,如何确定分类编码?(2019-04-26)
回答:按照《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新《分类目录》不包括组合包类产品,组合包类产品的类别应当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5号令、30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组合包类产品应当以包内产品类别最高的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作为组合包的分类编码,类别相同的医疗器械组成的包类产品以包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包的分类编码。
2.我公司申报采血针产品仅外观发生变化,之前的检测报告是否能覆盖?(2019-04-19)
回答:如独立适用的采血针仅外观发生变化,经过验证对产品的安全性不会有变化的,可以覆盖。如与采血笔配套使用的采血针,验证时候应考虑和采血笔配套使用的相关性能。
3.组合包类产品,在延续注册时,是否划分型号?(2019-04-11)
回答:包类产品在延续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应规范产品规格型号并明确规格型号划分说明。
4.管理类别由一类调整为二类且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免予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注册申报时如何递交临床评价资料(2019-01-14)
回答:对于管理类别由一类升为二类的产品,注册申报时,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要求。如果选择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同品种医疗器械可以是类别调整前已获得备案凭证的一类产品。
5.原注册时产品有5个独立的规格型号,拟保留其中3个型号,能否再延续注册时删减原有规格型号?(2019-01-14)
回答:延续注册时可以删减原有规格型号,同时产品技术要求及说明书(IVD适用)应进行相应的更改。
6.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时,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能否发生变化?(2019-01-14)
回答:延续注册时,产品技术要求不应发生变化,有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标准实施或原强制性标准修订的情形除外。
7.按照就法规注册的产品在延续注册时,除了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43号公告)提交资料外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资料?(2019-01-14)
回答:对于符合就法规的产品,延续注册时应当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的要求提交资料,包括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稿件。注册人还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编写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8.注册申报过程中说明书编制日期应该怎样填写?(2019-01-14)
回答:申报过程中说明书编制日期可予以预留,行政审批通过以后以行政审批日期作为编制日期。
【有源】
1.监护仪等有源产品申报时,A公司的主机和B公司的耗材一起使用,是否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2019-04-26)
回答:
a)  若该耗材采用有创方式作用于人体,建议单独注册。
b)  若B公司的耗材已取得注册证书,且该耗材为通用配件或者注册证书中表明可以配合A公司的主机使用,则耗材不需要和A公司的主机一起申报。
c)  若B公司的耗材未取得注册证书,且该耗材不采用有创方式作用于人体,可以以A公司的名义申报主机和耗材。
A公司的应在主机的随机文件中列明配合使用的所有耗材信息,如品牌、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若有)。
2.车载数字化医用X射线透视摄影系统动态DR产品能否按照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进行申请?应注意哪些问题?(2019-04-19)
回答:优先审批申请应遵循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要求,建议贵单位进一步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填补本市空白,国内技术领先”的情况,如是则建议按照优先审批程序对应要求申报。
3.何种情况属于软件重大更新?(2019-04-19)
回答:
A.重大更新的定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将重大软件更新定义为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增强类更新,即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根据定义,凡是影响到医疗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软件更新均为重大软件更新。具体而言,软件更新如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环境或核心功能均为重大软件更新。
B.重大软件更新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 适应型软件更新:软件运行平台跨越互不兼容的计算平台(包括硬件和软件),如操作系统软件由Windows变为iOS,32位计算平台变为64位计算平台、常规计算平台变为移动计算平台等,而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的补丁一般不视为重大软件更新,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
2. 完善型软件更新:影响到用户临床决策(包括决策能力、决策结果、决策流程和用户临床行动),或者影响到人员安全(包括患者、用户和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功能改变,如新增临床应用、新增运行模式、采用新核心算法等;
(2)软件输出结果改变,如医学图像或数据质量改变、用户界面增加临床信息等;
(3)用户使用习惯改变,如用户原有临床工作流程改变、用户界面布局改变等;
(4)影响到患者安全,如采用新的软件安全标准、用户界面增加报警信息等。
而核心算法运算速度的单纯性提高、临床工作流程的可配置化(即用户可以保留原有临床工作流程)、用户界面的文字性修改,除非影响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一般不视为重大更新。
3. 其他软件更新:软件的安全性级别、体系结构、用户界面关系或物理拓扑发生改变。
重大软件更新的范围会随着认知水平与技术能力的提高、不良事件与召回事件的分析进行动态调整。
4.多个型号产品申报注册时,EMC检测中何种情况适用于典型型号覆盖原则?(2019-04-11)
回答:不同型号间只是机械、物理变化,不涉及任何电气变化的情况,可符合EMC检测典型型号覆盖原则,
5.有源医疗器械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模块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的产品?(2019-01-14)
回答: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临床用途未超过豁免目录范围,则可认为是两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求对两个模块分别进行评价,申请人须评价模块组合可能带来的风险。
6.有源产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必须进行检测?能否由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覆盖?(2019-01-14)
回答: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单一注册单元,如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可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在不涉及新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断原则,如原有型号可代表增加型号,则无需重复进行检测;如涉及新标准,则需提供新型号针对新标准的检测报告;如原有型号的检测报告中部分项目检测可代表新增型号检测,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测。
7.配合计算机使用的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描述,由于计算机配置变化频繁导至许可变更注册频繁,如何处理?(2019-01-14)
回答:产品技术要求中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描述时,如CPU频率、存储空间、内存空间、显示器分辨率等,可描述配置的最低要求。计算机配置升级时,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控制进行相关设计更改的验证。不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可部进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8.有源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电器元件不发生变化,发生其他变化,如外壳构造改变、设备整体密封性能改变等,是否可以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2019-01-14)
回答:应对申报产品变化情况进行整体评估,若外壳构造改变、密封性能改变等涉及电气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要求重新判定或评估,则应进行检测。
9.延续注册申请时,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产品修订技术要求时是否要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01-14)
回答:延续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在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中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运行环境(控制型软件组件适用,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等相关内容(如适用)。

汇总:众智医械
来源:天津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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