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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局] 关于自行撤回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公告(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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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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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撤回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公告(第122号)
2014年07月10日 发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年6月1日前已经受理进口第一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不再进行注册审查,企业自行撤回注册申请的要求,自行撤回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填报《自行撤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申请表》或《体外诊断试剂自行撤销申请表》,撤销原因注明“按照《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自行撤回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签字、盖章。办理人员应同时提供所撤销事项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有办理撤销申请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二、企业将申请表提交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符合要求的,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所有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企业办理人员在资料退回单上签字。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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