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三大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 《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医疗设备国采将继续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省级采购则明确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并且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地市级集采,则要求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需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设定、报送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须经医院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这对县区级医院的设备规划能力、临床需求论证能力和需求表述规范性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还有很关键的一点是,价格大幅下降后,质量如何保障成为各方关切。《通知》强调防范“内卷式”竞争,并要求加强异常低价审查。 ![]() 同时,《通知》明确集中采购实施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中择优选择,采购活动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这一制度设计将"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行为扼杀在了摇篮里。 此外,《通知》强调"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附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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