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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试行)》

2019-2-17 23:50|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3202| 评论: 0|来源: 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

摘要: 各医疗器械有关生产企业:根据《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广泛征集医疗器械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组织行业专家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 ...


各医疗器械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广泛征集医疗器械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组织行业专家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试行)》


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

 2019年2月12日




附件


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

(试行)


2019 年 2 月

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


前 言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规范双方在实施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明确各质量体系要素的分工、职责, 形成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本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在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提供指引。


本指南由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提出



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写指南

(试行)

1 范围

本指南旨在指导进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医疗器械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双方通过《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在产品质量实现的全过程中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承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患者和使用者的用械安全。

本指南提供了在编制《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时, 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和要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本)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80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国药监函〔 2018〕 42 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 年第 10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 年第 102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 年第 103 号)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 2016年第 195 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 2015〕 63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械安〔 2015〕 552 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8.20)

YY/T 0287—2017《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


3 定义

3.1 生产放行

是指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审核医疗器械生产批次的生产过程记录及质量检验记录,证实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确定的技术文件要求完成生产,并已完全符合双方规定的关于原材料、中间过程控制以及最终产品进货、过程、成品检验要求,经受托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已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可以放行交付医疗器械注册人。

3.2 上市放行

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放行的产品全过程记录进行审核,上市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验证/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产品实现全过程,特别是采购、生产等过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已经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及其版本符合规定要求;经授权的放行人员已按规定批准上市放行。

4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a)委托生产的范围

b)适用法规、 标准的要求

c)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d)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

e)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要求

f)双方各自质量权利、责任和义务

g)分歧的解决

h)知识产权的保护

注:分歧的解决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可在委托生产协议或采购协议中另行规定。

4.1 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规定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范围,具体包括:

a)委托生产企业所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服务的详细内容;(委托需求)

b)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与生产场地的地址;

c)受托生产企业的供应商(必要时);

d)委托生产协议的时限与条件;

e)委托生产内容的详细描述,即受托生产企业所提供的委托生产的内容及

其对最终产品的影响;

f)委托生产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

g)质量保证系统的具体要求。

4.2 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a)描述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范围,以及经双方协商确认

的各自责任分工;

b)完成所需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服务内容的详细清单;c)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执行常规与特定情况的质量审核及参与药品监管

部门检查中的责任;

d)规定委托生产企业在保证符合质量管理规范法规与监管要求的责任,以及提供相应的条件以确保注册人对受托方实施质量监管。

4.3 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生产服务的结果

a)规定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

b)规定所需要的特殊工艺、质量检验项目及质量指标;

c)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具有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所需的资质;

d)明确受托产品运输交付条件。

4.4 制定沟通机制

a)制定如何在影响产品的生产和质量问题出现后双方保持畅通沟通的方案;

b)制定针对变更控制、偏差控制、不良事件、质量事件及监管部门检查的沟通方案;

c)沟通方案应该明确时间、方式以及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信息联系人。

4.5 制定考核指标

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和考核方法,如偏差发生的数量与频次、超标结果的数量与频次、自检和外部检查的结果,持续工艺确认、客户投诉及不良事件等指标;确定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共同考核的频次并持续进行考核,积极主动防止缺陷的产生及影响患者和使用安全的风险。


5 质量管理体系要素的选择

按照适用的质量体系或法规的要求,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一般应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职责。职责的划分通常可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或 YY/T 0287/ISO13485 YY/T 0287(idtISO 13485)质量体系(如适用需要)的各要素进行规定。委托双方职责的划分,通常应包括医疗器械产品从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到售后的整个生命周期。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 一般应包含以下体系要素:

a) 文件与记录的控制

b) 技术文件的转移

c) 采购控制

d) 生产与过程控制

e) 产品放行控制

f) 检查、测量与测试

g) 质量体系审核

h) 产品投诉与不良事件上报

i) 变更控制

5.1 文件与记录的管理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委托双方应商定生产过程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要求。这些质量文件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原材料规范文件、委托生产的产品技术要求或适用标准规范、产品放行和质量检验的要求、追溯管理的要求。这些质量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 制造记录、包装记录、检查记录、批次票/卡/记录、校准日志、培训记录、质量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

5.2 技术文件转移的管理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应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每一类或者系列产品整理并保持设计文档,并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生产相关的技术文件转移;同时,在协议中应考虑规定受托方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编制并维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 应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档,由双方确认。

5.3 采购控制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 应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对建立物料质量标准,供应商质量审核、批准及监督,物料的取样、检验和放行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受托方委外灭菌的情况,灭菌机构需要持有有效的ISO11135、 ISO11137 或 ISO17665 等相应认证证书。

5.4 生产与过程控制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 应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设施、设备及设备系统,明确其确认、验证与维修活动的要求和责任方,如计算机化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等级、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产现场使用的、需要实施维修和保养的设备或设施。

5.5 产品放行控制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考虑规定进行成品的标识、 取样测试工作的职责。 一般应当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上市放行应基于对批记录和测试报告的审核。

通常委托生产产品放行的过程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产品的上市放行。

医疗器械注册人的上市放行应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工作完成后进行。 协议中应考虑规定经受托方考核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可以授权受托方完成产品实现全过程的记录审核,确认受托方提交的审核报告和检测报告,也可以要求受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的生产过程记录。 受托方应建立采购、生产等过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级使用、紧急放行等特殊情况的相应程序。

5.6 检查、测量与测试的管理

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应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所涉及的检测实验室的要求,这些要求应包含但不限于:检验场所、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以确保可以完成最终产品放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协议应明确对产品的抽样及检验的责任分工。双方应在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明确质控实验室进行偏差结果处理的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5.7 质量体系审核

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应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的要求,通常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体系审核。用以评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质量协议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还应包括: 受托方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其外部质量审核情况,明确双方针对通报检查或质量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5.8 产品投诉与上报

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中, 应明确产品投诉、 不良事件上报的管理职责。 这些职责的分配应包含但不限于: 投诉档案的管理,投诉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协议中一般规定受托方负责进行与受托产品生产有关的原因调查,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审查, 必要时,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执行与生产相关的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9 变更控制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应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同意并明确哪些变更需要经注册人对变更申请审核并批准后方可以实施,哪些变更仅需要通报即可执行;

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应包括变更相关的条款。这些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及其供应商、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引入其它产品到共用的生产线与生产设施、检验操作规程、主要生产设备、运输方式、批号、产品密封和防篡改方式、关键操作人员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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