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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试剂受贿案件大盘点!千万不要向这些人看齐!

2019-1-8 00:47|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5125| 评论: 0|来源: 体外诊断联盟

摘要: 一、十年受贿六十万!又一检验科主任获刑三年!十年累计收受贿赂60多万元,2019年1月初,望谟县医院检验科主任韦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日前在望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其担任望 ...



一、十年受贿六十万!

又一检验科主任获刑三年!


十年累计收受贿赂60多万元,2019年1月初,望谟县医院检验科主任韦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日前在望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利用其担任望谟县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望谟县医院检验科采购检验试剂方面为医疗用品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医疗用品供应商杨某、温某、舒某等9人贿赂共计620425元,犯罪数额巨大,且作案时间持续长达十年之久,犯罪情节尤为严重,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公诉机关就指控犯罪证据进行当庭电子举证,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根据公诉人所例举的证据和辩论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问题,合议后做出综合评判,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2.04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检验科主任受贿被判10年3个月!案件侦破时600万赃款基本没花!


无独有偶,同样是在黔西南,兴义市人民医院医生吴世木在任检验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先后78次收受贿赂共计648.38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


根据12月29日的裁判文书网显示,2004年4月至2018年2月,吴世木在任兴义市人民医院、兴义市人民(工人)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住院部检验科(检验二科)主任、医学检验科主任期间,利用申报采购、审核验收相关试剂耗材和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为贵州迈克科技有限公司马某、李某1,贵州玛诺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贵州玛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阳华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贵州彻烨贸易有限公司陈某1、时某1、时某2、申某,贵阳恒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医疗器械贵州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贵州)黔西南州医疗器械公司李某2、张某、阮某,四川亚中医疗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黄某,贵州兴盛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周某,贵州博创兴科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徐某,昆明佰康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程某等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以销售给兴义市医院耗材等金额5%至15%回扣及感谢费名义送的贿赂共计648.384万元。


2006年至2018年3月期间,兴义市余元共计向贵州迈克科技购买器材及耗材共计付款4767.47万元。迈克科技的李某证词中表示,在向兴义市医院供应相关医疗器械、试剂等耗材过程中,按照5%至8%不等的比例给过吴世木回扣,共分9次送给吴世木260万元。


2008年11月,达安基因与兴义市医院签订购买荧光定量PCR仪一台的合同,价格18万元;2009年至2018年兴义市医院与达安基因的试剂耗材合作金额至少为298.82万元。达安基因员工程某证词表示,吴世木作为检验科主任,对选择设备及试剂耗材有绝对的话语权,最终兴义市医院采购了达安基因的设备,为感谢他于2009年5月送给其4万元。


阮某证词显示,贵阳恒兴盛公司、中国医疗器械贵州公司、国药集团黔西南公司在兴义市医院的业务其实就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其在这三家公司任职期间,分7次送给吴世木57万元。


检察机关表示,吴世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收受李某2贿赂8万元及张某贿赂14万元外,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626.384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


2018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吴世木被兴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7月17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同日执行逮捕。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世木犯受贿罪,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吴世木在任兴义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住院部检验科主任、医学检验科主任期间,利用申报采购、审核验收相关试剂耗材和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为医疗设备及耗材供应商谋取利益,78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48.384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深圳一区级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受贿26万,获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8年12月26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罗某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现任某区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据判决书显示,郭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6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自2009年至2013年担任深圳市罗某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以及2017年1月,全面主持某某区人民医院检验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收受深圳市瑞某康科技有限公司崔某(另案处理)所送贿赂20万人民币,为该公司的HPV试剂、第三方质控品及乙肝两对半试剂这些产品在罗某区人民医院引进及使用提供帮助。


收受深圳市诺某盛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郭某(另案处理)所送贿赂3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提供相关采购信息,后该公司成功中标罗某区人民医院血凝分析仪采购项目。


2017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全面主持某某区人民医院检验科工作期间,C反应蛋白试剂供应商林某到其办公室,请求被告人为医院继续使用他们公司的产品并给予关照,郭某某允诺,并收受林某送给其的3万元人民币现金。


2017年6月13日,郭某某在单位监察科陪同下到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审查起诉阶段,郭某某退赃260000元人民币。


最终,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郭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对所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60000元。



四、湖南华容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因受贿被判刑



2018年10月份,经湖南省华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华容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蔡某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朋友的“一点谢意”


2009年8月,蔡某因出色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被任命为华容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院长。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医疗器械销售商过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蔡某。之后,过某经常来蔡某办公室联络感情,两人逐渐熟识。


2014年,华容县妇幼保健院业务开始滑坡,院务会经过多次讨论,决定要像其他医院一样购买四维彩超设备以增加业绩。经过考察县里其他医院的设备,蔡某认为过某经销的GE设备比较先进,在院务会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得到班子其他成员的认可。之后,通过相关衔接和运作,过某所在的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了妇幼保健院的四维彩超设备项目。


2015年4月,过某把蔡某约到宾馆,在其公文包里塞了一个牛皮纸档案袋,里面装着5万元,感谢其在项目上的帮忙。蔡某第一反应是拒绝,但是过某称这只是朋友的“一点谢意”,并不是行贿。


蔡某拿着公文包,心中十分纠结,一直循规蹈矩的自己从来不敢“踩红线”。正犹豫时,他看着已经有些破旧的公文包,转念一想,自己也不是为了谋私利才购买过某的设备,买设备也是经过综合衡量后为医院的利益和发展而作出的决定。这样想来,他的心弦逐渐松开,带着这5万元回家了。


接下来,为了得到蔡某的关照,过某又借着其过生日或者生病住院等理由,共计向蔡某行贿5万元。蔡某也不负过某期望,通过与招标公司协调,继续采购其所在公司的制氧设备和手术室设备,并顺利结清货款。


一部新手机的诱惑


2016年8月,湖南某科技公司销售总监张某得知华容县妇幼保健院新院需要添置一些设备,来到蔡某的办公室,与其结识,提出免费投放医疗设备,被蔡某拒绝。在交谈中,张某观察到蔡某的手机比较老旧,于是留了个心眼。


“蔡院长,上次看到您的手机有点旧了,我给您选了个现在最流行的苹果6s,您试试看习惯不?”2016年9月,张某再次来拜访蔡某,带来一个新手机以及香烟茶叶。蔡某对其的细心有些感动,虽然没有明着答应合作,但是态度明显缓和,针对其提出的借用仪器的模式没有反对。


张某趁热打铁,几天后将蔡某约到茶楼,给他送了8万元现金,请他关照把生化仪和发光仪的项目做成。“项目上的事情我会安排好,你记个电话,直接去找分管项目的副院长吧。”拿着这8万元现金,蔡某心里已经没有矛盾和不安,径直收下后,成功地帮张某所属公司签订了生化分析仪器借置与试剂销售项目。


当年12月,张某又准备好2万元装进信封送给蔡某,提出自己公司建PCR实验室有指标,不完成的话没有奖金,希望蔡某帮忙。蔡某同意后,在2017年5月份安排医院和张某的公司签订了实验室合同,另外帮其中标检验科试剂耗材购销项目。


2017年6月,得知蔡某因病住院后,张某又送去了1万元红包,感谢蔡某在“合作”中的帮助。


面对指控当庭痛哭忏悔


2015年上半年,江西某商贸公司的吴某通过岳阳老乡的介绍认识了蔡某。之后,他经常与蔡某联络,保持交往。当年12月,得知华容县妇幼保健院要采购数字乳腺X射线系统设备,吴某当场表示想做这个项目,并承诺将项目金额10%的费用分给蔡某。


“咱们这么熟了,项目给你做没问题,但是分成就算了。”听到吴某提出的10%费用分成,蔡某瞬时心动,但是口中还是婉拒。在蔡某的帮助下,吴某的公司于2016年7月成功中标该项目,合同价98.6万元。当年8月,吴某带着20万元现金送给蔡某,表明其中10万元为分成,另外10万元也是送给他的,希望以后能关照做点其他的设备采购业务。之后,吴某顺利中标儿保科设备和数字化医用摄影系统采购项目,并按照约定给蔡某再分成20万元。


与此同时,姜某承建该院技术服务大楼项目工程期间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分三次给蔡某送了9万元,王某承接该院中央空调项目时为了顺利结款分四次给蔡某送了3万元,蔡某心中的底线完全消失,一步步走进雷区无法自拔。


2017年6月,蔡某在朋友陪同下到华容县纪委投案,并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的事实。同年7月10日,纪委决定对蔡某采取“双规”措施。蔡某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全部的受贿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到华容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蔡某担任华容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院长以来,利用“一把手”的职务便利,为过某、张某、吴某、姜某和王某等人在多项工程中谋取利益,并收受过某等人贿赂合计人民币73万元。


检察官指控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蔡某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退回了全部受贿违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真诚悔罪,建议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开庭当日,蔡某当场痛哭忏悔。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五、多家医疗器械商向卫生厅、

疾控局领导行贿被查!



上海某耀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医疗器械、生物化学试剂生产销售及四技服务等业务的公司。2010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参与安徽省卫生厅采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2)型快速检测试剂等项目活动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求”安徽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局原局长罗某关照,分六次向罗某行贿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9万元。


据安徽省卫生厅疾控局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流程,安徽省疾控中心要先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安排以及全省艾滋病检测需求提出的采购计划报省卫生厅疾控局审核,会商厅规财处后报厅领导审批。采购计划通过后,疾控中心提出产品的技术参数,报疾控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省采购中心,最后挂网招标。而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在制定参数时最关键的是采购进口的还是国产的。


一些工作人员还证实,在制定试剂采购计划和技术参数的时候,罗某倾向于采购进口知名品牌,当时在国内销售的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进口知名品牌只有韩国、美国和加拿的三个品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竞争范围;在疾控局局务会上,有人提议采购国产的检测试剂,但罗某坚持要采购进口知名品牌产品,排斥了国产品牌产品参与竞争,客观上增加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力。


在评标之前,罗某还打招呼,要求采购价格低、性价比高的产品,倾向选择韩国SD品牌产品,而这一产品就上海某耀公司代理的。


据该公司工作人员称,2007年至2014年,该公司代理韩国SD品牌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在安徽省每年均能中标,采购数量维持一定的规模,保证了安徽的市场份额。


特设关键技术参数被质疑也照旧


2007年10月,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组织实施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招标采购项目,这对于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来说是一块很可观的市场。


入市的“指路人”很重要。安徽某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与罗某是大学同学且平常关系好。于是,刘某找到罗某咨询此项目的相关情况,罗某表示欢迎刘某的公司参与招标采购项目。在招投标前,罗某还给刘某提了关于所要采购设备选型的建议,刘某据此选定代理销售北京一家公司生产的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产品选定后,刘某告诉罗某须在疾控局设置招标参数时关照其所代理销售的产品,将石墨炉横向加热技术列为关键参数。在罗某的关照下,该性能被列为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产品关键参数。


招投标过程中,参与招投标的其他公司对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横向加热技术列为关键参数提出质疑,但因罗某的关系,该参数仍予以保留。最终,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安徽某星公司借用资质的一家公司中标,某星公司则通过销售获利。为感谢罗某的关照,刘某送给罗某人民币20万元。此外,同样由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合肥某星药物研究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向罗某行贿20万元。


以人脉关系为筹码有偿“牵线”


在多起向罗某等人行贿的案件中,记者注意到,量身定做招投标条件是权钱交易的“卖点”。而一些有门路的公司甚至专门靠“公关”谋利。


2006年、2011年,上海某某西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分别与两家医疗器械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参加安徽省卫生厅组织的采购设备的招投标活动。双方约定由某某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负责对罗某等人的公关工作,如果中标,合作公司将支付某某西公司“佣金”。


据证人证言证实,选择合作的原因正是看中宋某在安徽省卫生厅有关系,让宋某去运作招投标,负责公关业主单位领导和负责标书制作的专家,同时将拟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提供给宋某,让宋某将此技术参数拿给业主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标书制作的相关人员,使他们在制作标书的时候,能将设备的技术参数尽量多的涵盖进去,提升设备的中标竞争优势。


之后,宋某请求罗某对两家合作公司予以关照。最终合作公司中标并获利,某某西公司分别获得56万余元佣金、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胶片奖励。该公司为感谢罗某的关照,由宋某送给罗某34万元。


同样是为了中标,安徽某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罗某、疾控局项目经办人陈某,以及负责牵线搭桥的安徽省卫生厅原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齐某行贿,金额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上述医疗器械公司均犯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罚金30万元至80万元不等。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而罗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六、受贿1.3亿!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一审被判无期


2018年7月13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天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至2014年,王天朝利用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医疗器械和药品试剂采购、人事任命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他人现金贿赂共计4500余万元人民币,收受价值8400余万元人民币的房产100套、车位100个,两项合计1.29亿元人民币。其因收受房产、车位巨多,被社会称为“双百院长”。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七、原河南信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副主任陈永红“吃回扣”150余万获刑


2018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河南信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副主任陈永红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曝光了陈永红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回扣款150余万元,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经查,信阳中心医院系事业法人,陈永红自2000年8月14日至2015年9月10日任该院检验科副主任,负责检验室工作。陈永红涉嫌受贿案系群众匿名举报,举报称其在担任信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审批检验中心检验试剂及检验器材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医用检验试剂企业巨额贿赂及汽车、房产。


法院审理查明:陈永红利用其担任信阳中心医院检验科副主任职务之便,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期间,在河南沃尔特公司向该院供应检验试剂等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刘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三叶公司向该院供应检验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冯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0.328万元;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安图公司向该院供应检验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秦某给予的回扣共计7万元;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百泰公司向该院供应检验产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杨某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2年,陈永红与凯普公司驻信阳地区销售负责人商定,信阳中心医院检验科每使用该公司产品检验一名患者,凯普公司给予陈永红15元的回扣。2012年至2015年期间,该负责人先后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给予陈永红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7.9万元。综上,被告人陈永红收取的回扣款数额为1542280元,其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支出和投资。


随着判决书的公开,陈永红收取“回扣款”的诸多细节亦被披露。


据判决书显示,陈永红收取“回扣款”的最大一笔来自河南沃尔特公司的刘某,为59万元。彼时,河南沃尔特公司主要从事诊断仪器和检验试剂销售,刘某在该公司负责产品推广和销售;陈永红为信阳市中心医院检验室副主任,负责免疫检测。


该公司销售人员刘某证言称,从2009年到2014年期间,因为信阳市中心医院检验科一直在使用刘某销售的检验耗材,在这个过程中,先后多次给了检验科副主任陈永红回扣钱,这几年一共给了陈永红80万元的回扣款,后经认定为59万元。


"他负责免疫检测,有权决定使用我公司的检验试剂,为了供货不中断,另外也为了多销售产品,我用公司给我的提成给陈永红钱。陈永红多次问我要钱,我为了公司业务的开展,基本上每次都给他送钱,最初是每次几千元钱,后来是每次几万元钱。”据刘某证言,最初陈永红都是以报销餐费的名义找其要钱,后来则直接索要。


“每次都是他把钱准备好,约在申碑路陈永红家小区门口见面,给的都是现金,一般都用信封或者报纸包着将钱给陈永红。”刘某称。


另据陈永红供述,“刘某给我钱,我从来没有放在家里,大部分都通过ATM机存到我建行卡上,也有一部分通过银行柜台存到我的建行卡上了。”


最终,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永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信阳市中心医院检验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回扣款1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个个检验科主任前赴后继地倒在了贪腐受贿的道路上,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被扒出来的行贿IVD企业自然也不能幸免!两败俱伤的行贿受贿事件仍在全国各地暗箱操作,收受“赞助”费、检验科“潜规则”的事情让人震惊,而这种现象在行业内司空见惯!


如今公立医院检验科成为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医疗卫生反腐的重点对象,可见检验科的腐败问题已然引起公愤。小Q今日整理这篇文章旨在告诫IVD企业,职权在手,拥有一颗能抵挡金钱诱惑的自律之心尤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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