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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试剂赠设备:违法

2018-10-2 11:29|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1910| 评论: 0|来源: 《世界医疗器械杂志》丨作者:欧阳克勇 张瑶婵

摘要: 欧阳克勇,《世界医疗器械》杂志专栏撰稿人,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顾问,陕西省医疗器 械协会医院装备分会名誉会长。“招试剂赠设备”在流行近两年,一种“招试剂赠设备”的招标模式在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项目中快速流行 ...

欧阳克勇,《世界医疗器械》

杂志专栏撰稿人,陕西省政府

采购中心顾问,陕西省医疗器

    械协会医院装备分会名誉会长。


“招试剂赠设备”在流行

近两年,一种“招试剂赠设备”的招标模式在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项目中快速流行。所谓“招试剂赠设备”是指采购人(医院)公开招标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试剂),附加条件是“提供配套检验设备供使用”,有的还要求供应商“为医院提供实验室改造并承担费用”等等。

这样的招标合法吗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有偿”即“不得免费”。“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这是法律法规早有的明文规定,采购人如此招标,违法是不言而喻的。招标试剂是旗号,非法索要赠品(设备)回扣才是其主要目的。

这是公平交易吗

看得出来,采购人研究过法规条文,推敲过的招标文件以“提供配套检验设备供使用”的文字,规避了“赠品”“免费”“回扣”等敏感用词,对设备所有权的归属也有意不提。业内人都心知肚明,那设备不管是无偿赠送或者无偿租用,还有那实验室改造费用,都属“赠品回扣”,是法规明令禁止的。


医院“用完试剂再回款”已是试剂回款多年的行规。这样,医院基本上不占用自己这部分流动资金就可以经营,说穿了,是借着试剂供应商的钱(融资)在经营;为追求利益更大化,现在设备也不买了让供应商“提供”(不说是赠送),不管算是赠送,或者算是分期付款的购买,反正售后服务和维修配件,医院既不操心也不掏钱,也全要供应商包了;医院不敢说让你送回扣,但是实验室的改造费用还要让你来承担,明明就是一笔回扣钱。医院真该想一想,这是公平交易吗?


有的医院确实没那么多钱买设备,那可以租设备呀。租赁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二条),通过政府采购的正规招标程序,购买试剂,租赁设备,租金由中标结果确定,按期支付,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缺钱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这么好的正路子不走,却跟着学习“招试剂赠设备”的邪门歪道,实在是走错了路子!

市场秩序受损,地方政府有责

“赠设备”损害了政府采购“有偿取得”法定原则的严肃性;赠品回扣则破坏了采购价格和采购标的成本严格的对价关系,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价格体系;既人为造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也为滋生腐败留下黑洞;部分医院受非法利益之驱使,忘记了采购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要求,让政府采购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形象蒙羞,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受到扰乱。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有的明知其违法也给予放行或默许,显然是负有责任的。

 接受赠品回扣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或“行政处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还要区别情况或“终止采购”,或“中标无效”,或“撤销合同”,或“赔偿损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已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则明确规定,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杜绝赠品回扣的建议

首先,地方政府应当摒弃地方非法利益,严格执法,对于含有赠品回扣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放行。


其次,采购文件应当依法写入“含有赠品回扣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对零元价格或不标示价格的标的物均视为赠品回扣”“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于采购文件要求赠品回扣的,评审专家则应当以“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停止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三,对已经做了和正在做的“招试剂赠设备”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据闻,前段时间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卫计委等多部委进一步加强了医药领域的反腐部署,“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查处的重点之一。希望借此机会能有效遏制和纠正“招试剂赠设备”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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