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动脉网(微信号:vcbeat)获悉,6月1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出明确规定。 昨天,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通知》鼓励上述三类独立医疗机构的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通知》明确指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鼓励发展的同时,国家卫健委对三类独立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也在加强。《通知》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通知》建议,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通知》要求,相关消毒供应机构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上,国家卫健委对三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分别做出如下规定:
《通知》指出,在诊疗科目上,健康体检中心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健康体检中心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通知》规定,眼科医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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