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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三轮临床现场监查 看临床试验核查的重要性

2017-10-24 00:00| 编辑: 小桔灯网| 查看: 1635| 评论: 0|来源: 迈迪思创

摘要: 上周四,国家总局发布今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名单,又有十家医疗器械企业的在申请注册项目将接受总局的现场监查。历数自16年始的前三轮监查,我们发现被总局抽查企业的"中箭几率"不低,依序为2016( ...

上周四,国家总局发布今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名单,又有十家医疗器械企业的在申请注册项目将接受总局的现场监查。

历数自16年始的前三轮监查,我们发现被总局抽查企业的"中箭几率"不低,依序为2016(上)的50%、2016(下)的30%、2017(上)的30%,并且在梳理了前三轮现场监查后我们发现,体外诊断试剂的"中箭几率"为惊人的100%

那么在前三轮的现场监查中曝露出了哪些问题及总局又是如何处理,我们就此专门做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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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

  1. 临床试验机构不能提供试验相关的原始记录;

  2. 临床试验样本不能溯源,表现为不能在医院HIS系统或诊疗记录(挂号信息、门诊病历、临床诊断)中追溯,样本编号方法不能解释,样本的保存、使用、留存和销毁的各环节缺少原始记录;

  3. 部分临床试验样本重复使用:在同一病例上重复采集试验样本;

  4. 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试验样本类型与实际检测样本类型不一致;

  5. 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采样方式与实际采样方式不一致,且实际采样数据不能溯源;

  6.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中诊断方式与现场核查的诊断方式不一致;

  7.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临床试验方案、报告的签章不一致;

  8. 注册申请的临床试验报告附件“临床试验数据记录表”中相关数据或备注信息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原始数据检测记录表”中记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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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医疗器械

  1. 临床试验机构不能提供试验相关的原始记录;

  2. 临床试验相关数据无法溯源,且试验器械缺少使用记录;

  3. 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未被真实记录于临床试验报告中,存在隐瞒。

  4. 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试验器械与实际试验器械不一致;

  5. 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及内容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版本及内容不一致;

  6. 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与临床试验机构保存的报告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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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的处理办法

  1.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注册申请项目不予注册;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注册申请项目自不予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3. 对注册申请项目的临床试验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临床试验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责成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处理结果。

涉及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三)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四)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三)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四)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伴随着国家及各地方食药监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现场监查愈加严格、处罚愈加严厉,临床试验核查对医疗器械企业变得愈加重要,正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临床试验核查

依照GCP规范,由核查员对于已经启动,尚未结题的在研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真实性、规范性核查。消除或者尽可能最小化临床试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最大限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节约注册时间。

核查员:受申办者委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进行核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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